這幾天發生了車禍,我方騎機車直行準備左轉,對方是開車對向車道超車後繼續直行,
我因為視線被前方大車擋住,準備左轉發現對方以極快速度接近已經來不及而被撞上。
之後為了保障雙方權益,所以直接叫警察過來處理,對方說有保丙式保險,也口頭承諾說會賠償修車費
到警察局之後做了筆錄(問一些地點、雙方如何行駛、有沒有喝酒...等等),在這一張筆錄以及警察畫的
車輛行駛、路口概念圖上面簽名蓋手印,並且給了雙方各一張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各自離開。
警察是勸我們私底下和解,雙方也都同意。但是沒有簽和解書。
想請教,
1.這樣評估的話是我肇事比例較高嗎?(我是準備左轉、對方超車後所以是超速狀態,雖然我沒辦法證明)
2.對方的丙式保險有保雙方車輛的維修費?
3.如果事後有金錢糾紛,是不是還有辦法追討?
4.警察是說如果要私下和解,和解完也不用回警局銷案,這樣是對的嗎?
5.如果有和解書,是雙方都會拿到嗎?
頭一次出車禍,再請大家協助回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