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繼承人都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了,債權人還會追討被繼承人生前兩年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嗎?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只要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被繼承人死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還是不會納入遺產的範圍


joy0325 wrote:
所有的繼承人都向法院...(恕刪)


如果是土地或房屋最好都是用買賣過戶的比較好~
雖然是兩年前了~
不過擔心這贈與行為會被債權人撤銷~
因為贈與是「無償行為」~
還是去問問代書或是律師比較妥當~
===============================================================================

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逆水行舟 wrote: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這規定是用來計算遺產稅用的,不是當成遺產拿出來分配。
雖然己辦拋棄 有些債權人還是去再次查明

光是以民法244條來說,能作的事很多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