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 有人命傷亡消防人員不敢依法破門,看了實在令我感嘆萬分
其實很多事情都有法條可循,但是現今社會真的做得到嗎?
讓我舉例細細數來:
1.送往就近適當醫院:
一個民眾叫救護車,明明在台大竹東分院,但是就要求要送往台大新竹分院,
依照法條來說應該送往就近適當醫院,但是可以拒絕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只
要找個議員來投訴一下,開個記者會,拒絕的那個消防人員就準備申誡處分了!
2.緊急傷病患才能後送:
一個民眾因為拉肚子於是叫救護車,明明可以自己搭計程車過去的,但是可以拒絕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只要拒絕送他,他自己又不去看醫生,一個月內不小心他因為其他
因素惡化了,或是死了,這個拒絕的人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3.強制送醫:
明明就知道這個人快死了,應該要趕快送他去醫院,他堅持不去,家人又堅持要他去
A.他不去,消防人員強制帶走他,後來看完醫生沒事,他一個不爽告到你吃不完,雖然
於法無責,但是處理後續責任就處理不完~
B.他不去,考量他有自己的權益,真的沒送他去,後來死了,家屬告你告到你脫褲子!
還有很多案例,我就不逐一列舉了!究竟台灣社會的正義,真的能得到法理的支持嗎?
還是被媒體所操弄,被反公務人員心態所扼殺公道自在人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