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事如果照正常法律程序進行
我覺得很難給打人的得到教訓

只能用其他方法才會快又有效

eclipse mint wrote:
由於本人目前身體仍不適,胸腔偶有陣痛,呼吸緩慢且想嘔吐,恕無法詳述,
如有後續更新,將待身體調養好後,再進行更新.
本人於民國102年9月9日接待一位來自中國的友人(女性)至阿里山遊玩,
於阿里山森林步道(沼平車站至阿里山車站,離鎮受宮不遠)下坡路段,
因前方陸客團沿途大聲咆哮對喊,亂扔菸蒂,吐痰.
本人出聲勸阻表示這樣不好,並告知請勿於林道中大聲咆哮,亂扔菸蒂,吐痰.
結果行走於我後方的該陸客團王姓領隊表示"為什麼不行?在中國都這樣的!"
我表示"這裡是台灣".
該陸客團領隊從後方推我一把喊"台灣也是屬於中國的!"
我轉身表示"麻煩請尊重台灣!"
對方(位於下坡路段中,高我約三四台階處)隨即朝我胸口踢來,
我險些向後倒,站穩後欲向前理論時,
對方又朝我胸口踢第二腳,此時與我同行的中國友人上前拉住我,欲將雙方勸開.
我受攻擊後沒站穩,跌倒在地,
原本行走於前方十餘公尺的該團陸客成員聽到後方有爭執聲,
向我衝了過來,不分事由即向跌倒在地的我以手腳猛踹,並撿拾石頭攻擊我的頭,胸及背部.
其中蘇姓陸客更是邊攻擊邊喊著"操你媽的!",並向其他陸客吆喝"打死他!".
隨後該陸客團領隊亦手握石頭攻擊.
並有至少三名陸客向我攻擊.(事後阿里山派出所協助於大巴士停車場將其攔下)
我在地上捲曲著身體,手護著頭部.
之後走在前方的其他陸客女成員過來將其拉開.
我在躺在地上要對方別離開,我要報警.
蘇姓陸客表示"你報啊!報了也沒用!我們明天就走了!"
(事後於派出所得知對方離境時間是9/14,非9/10)
蘇姓陸客誤以為與我同行的女性友人也是台灣人,便以拳頭攻擊我友人臉部.
我當時眼鏡被打掉(550度近視+250度閃光),鞋子與襪子都不知去處.
第一反應是拿手機將施暴的陸客樣貌拍下,以便報警指認.
隨後蘇姓陸客抓著我友人的手,將其往步道外的山坡摔去,致使友人跌落於下坡的步道外,
頭部重撞於步道外樹木.
經森林步道受鎮宮旁攤商的主動熱心協助告知當地派出所電話,完成報警後.
鄰近攤商更氣憤表示要結合大家把那群陸客攔下來.
隨後由阿里山派出所賀姓員警協助於"小巴上車站","團體餐廳區","旅遊巴士站"搜尋施暴陸客.
最後於近出口處的大巴士停車場找到施暴陸客.
(當時施暴陸客全躲在遊覽車上,經員警與一位陸客領隊透過影片聲音辨識施暴者口音為哪一省後,
告知該省分遊覽車的約略停車區位子,我剛好看到該團一位成員在其中一輛遊覽車旁,
我猜測施暴者在該車上,立即通知員警,果然因此將施暴者找出,並由警員協助處理.)
在停車場等警車將雙方載回派出所時,我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
該旅行團的導遊(台灣籍)向我表示"小老弟,你想告,你這是自找麻煩啊你!"
隨後雙方於阿里山派出所時,我表示堅持提出告訴,
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多次請我到派出所門口,向我表示欲代表施暴的陸客談和解.
我表示堅持提出告訴,對方再次向我表示"你這是自找麻煩,耽誤了彼此的行程,對誰都沒好處!"
我表示"我是跟朋友自行來的,不是跟團,沒有所謂耽誤行程問題."
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又表示"你提告,你知道訴訟時間多長多麻煩嗎?"
我表示"我在台灣具法學學位,在美國亦研習法學背景.你覺得我會因為怕麻煩而不告嗎?"
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又說"這只是小事,大家互相道個歉就可以走了,不是很好?"
我表示"我在地上被三,四個人以拳腳,石頭圍毆叫小事?你不是當事人,也不在現場,我跟你沒什麼好講的."
此時,我胸腔疼痛,且友人小腿持續滲血.
於是我請警員通報119請求協助.
救護車來時,醫護人員表示由於今天山上沒有醫生,因此只能做簡易包紮,
我向醫護人員表示胸腔疼痛,是否有"撒隆巴斯"之類的噴劑能讓我減緩疼痛,
醫護人員表示"規定不能帶那類藥品"
於是我又忍著疼痛進派出所等待製作筆錄.
此時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又請我到門口表示如果因我提告而耽誤他們行程,
那他就會要施暴的陸客也向我提告,並再次強調這只是小事,各退一步對大家都好.
我回應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台灣的法律誣告可是很重的罪,
後來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又在派出所內向在場的雙方與警員表示
"這只是小事情,沒必要提告,如果耽誤行程就不好了!你告陸客,陸客也提告的話,
大家上法庭也是談和解,現在也是談和解,那就現在和解就好了."
我表示"上法庭後,不是和解,而是宣判."並轉頭向阿里山派出所盧姓所長詢問"我印象中台灣的誣告罪是最高5年還是7年?"
盧姓所長表示"這我要翻一下六法全書."
當賀姓員警準備幫我製作筆錄時,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又向盧所長表示,如果我提告的話,
他也會讓陸客都提告,甚至對與我同行的友人提出告訴.詢問盧所長可否用幾位陸客的提告來換我的提告?
盧所長喝斥"沒有人在以告換告談和解的啦!"
同時有一位員警出聲請非當事人至旁邊小廳等待,不要一直說話影響辦事.
此時我發現一位陸客持手機在派出所對我以及桌上資料拍照.
我向在場員警反映,隨後員警再次請不相干的陸客至旁邊小廳等待,並阻止其拍照.
我向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表示"麻煩請你告知你的團員在派出所不可以隨便拍照."
該旅行團的台灣籍導遊表示"你還想惹更多事嗎?"
稍後,另一位在小廳等待的陸客又拿手機拍照(且開啟閃光燈),
我向盧所長表示派出所內何時成了觀光景點,這樣開著閃光燈拍照?
盧所長也頗為無奈.
完成筆錄後,盧所長表示請示分局與檢察官後,因雙方都提告的話,必須以準現行犯處理,
須將雙方移送"竹崎(事後我才知道竹崎指的應該是分局,而非地檢署)"
考量到當時頭暈想嘔吐,且胸,背疼痛,需下山就醫,
盧所長多次向偵查佐詢問並請示檢察官後,我暫不提告,保留追訴權,以便下山就醫.
並將於就醫後在台北提出告訴,由友人開車送我下山就醫,
榮總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1.腦震盪;2.胸壁挫傷;3.腹壁挫傷;4.背部挫傷;5.四肢多處頓挫傷擦傷.
並拍攝三張X光片確定肋骨是否斷裂,內臟是否出血.
醫師看完X光片告知胸部會隨呼吸的頻率而感到疼痛,此情形至少會持續三四天,
如有氣喘的情形,那就要緊急急診.
調養兩天後,終於思緒較為清晰,且疼痛感較減緩.
於是前往分局提出殺人未遂,傷害,公然侮辱等告訴.
經松山分局員警協助完成筆錄後,得知這類刑事案件必須公文函送地檢署後,
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限制對方出境.
在時效上相當急迫.
最壞的情形也只能提出告訴,如對方屢傳不到,再發布通緝.
因此建議這類案件,在當下提告直接移送是最具時效的.
當時在溝通與資訊傳遞上可能有理解不足之處,加上頭部,胸部,背部疼痛需先下山就醫.
於是打算就醫後,由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並與律師討論後再提告.
P.S因阿里山派出所位於山上,醫院位於山腳,竹崎分局在兩小時外的路程.
當時無法忍著疼痛先行至竹崎分局後再下山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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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件與處理經過,提供給各位日後確保自身權益與安危.
並期待警察與司法機關的文件傳遞時效能趕在對方離境之前及時完成.
(經諮詢員警與律師後得知,這類外國人在台灣涉及刑事案件,在公文往返的時間上,
時效上根本來不及發布限制對方出境.)
距離對方出境的時間(9/14)一步步接近,卻也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逞凶之後離境了.
同時感謝海基會與其律師的協助,
嘉義縣阿里山派出所盧所長及所有員警的協助,
榮總醫院鄭醫生的細心解說與看診.
台北市松山分局員警的協助,
某中國籍領隊於阿里山遊樂區停車場的協助.
如有後續,將在身體允許的情形下更新.
(現在的頭部與多處挫傷部位疼痛感與瘀血逐漸明顯.)
P.S 本文為記錄並提供相關處理經驗給大家參考,並非挑起敏感的政治議題或對立情形.
同樣的事情也有可能是發生在規勸任一國家遊客甚至台灣人上.
因此,請理性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