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沒這個問題Elvis-EVO wrote:我知道第四台業者會抓...(恕刪) 第四台的話 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 條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Elvis-EVO wrote:我知道第四台業者會抓...(恕刪) 樓上有大大提供法規說明了....給你一個簡單的想法:你手機熱點開放的功能還直接內建在手機裡,也就是本來就可以這樣用你第四台要分享,要自己拉線自己偷接,然後第四台也跟你說了會抓你怎麼還會想說是一樣的呢?
這要看現金流....由你向第四台承租, 私下免費分享給鄰居,即使是抓到了, 鄰居並沒有付費行為,對第四台來說, 只有訊號的衰減.由你向第四台承租, 費用與鄰居一人一半,這樣子視同你向鄰居收費, 不管收多少,你都損害了第四台業者的權益.大概是這樣子吧!
Pentagon wrote:這要看現金流.......(恕刪) 這位大大比較懂我要說的至於所謂『損害第四台業者權益』,換句話說就是業者少賺一戶的錢而不爽但,到底有沒有違法???那為什麼網路就沒事?我的意思也是以一戶之名向網路業者申請寬頻服務(如:中華光世代)再用HUB或IP分享器拉網路線給鄰居,費用如何SHARE或者免費提供先不討論我只是想知道這樣的分享(分接)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實際案例:之前一個人在外租屋申請光世代,後來發現自己網路使用量沒那麼大沒多久剛好樓上空屋搬來兩個附近大學的學生本來想問她們要不要從我家接網路給她們,錢怎麼算再研究但後來也不好意思開口就做罷了...
應該是違法。廣電法第七十四條: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重點在同意這兩個字,簽約的時候,第四台業者應該都書明只允許延接其他電視,僅限同一戶內。私自分送訊號給鄰居,無論私下收不收費,於法於理都虧。
donjason wrote:第四台播放的內容都是...(恕刪) +1 違法兩個是不同觀念的東西網路賣頻寬,第四台賣的是服務你擅自把別人的服務COPY當然違法就好像電影院買一張票 一群人擠一張座位看電影院不把你轟出去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