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被解雇 不知道 權益有沒有被吃掉

到職日3月24~8月1日
2014/8/1號 下午主管把我叫去約談

先問我三個月內表現如何 自己表明表現不差

主管隨後表明 我先前上班使用手機 上班聊天引響他人的事由 說我工作態度不好

隨即當日解雇我 要我自己寫離職單 本來想跟他拿資遣費之類的 主管卻說他是要我自己離職 不是資遣我

不願給資遣費 隨後要跟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單也說 是我自己要離職 不能申請 就這樣到下班


主管 沒有提早告知解雇這樣對嗎? 不能拿資遣費 或是 非自願離職單嗎?

實際上是被逼寫自願離職單 離職單我只勾選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的選項

但主管自行在職單上加註 (自願離職 即工作缺失等內容) 非我本人自行填寫

是否有違法?




文章關鍵字
你不該簽的…………
你已經簽離職單就……
如果你能蒐集到證據不然你可能沒機會扳回來了,因為你簽了
另外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早就已經刪除了
但我建議你還是可以去勞動部申訴看看

rock758 wrote:
隨即當日解雇我 要我自己寫離職單 本來想跟他拿資遣費之類的 主管卻說他是要我自己離職 不是資遣我

不願給資遣費 隨後要跟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單也說 是我自己要離職 不能申請 就這樣到下班


主管 沒有提早告知解雇這樣對嗎? 不能拿資遣費 或是 非自願離職單嗎?)


你被坑了

一般是十天前要告知,超過一年就是30天,沒有就是給預告工資
當然還有資遣費

所以現在就是去勞保局那邊檢舉,提勞資糾紛
反正你現在閒閒,就跟他玩
順便找媒體

寫就掰了...除非你有錄影錄音...或第三人証

因為不懂 也是被強迫寫離職單的......

但是還是一口氣不服 要看怎麼投訴

三貓之僕 wrote:
你被坑了
一般是十天前要告知,超過一年就是30天,沒有就是給預告工資...(恕刪)


不要亂說錯誤的訊息!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你的工作期間看來,雇主應該要10天前通知你。
以你所寫的情況應該是可以拿到資遣費(資遣費不論你來幾天都可以拿)+預告期間之工資。但是現在有點棘手,因為你已簽了自願離職單,所以最後的解決辦法只有..............去勞工局申請協調,記得一件事,你絕對要表明"不是自願離職,主管強迫你簽離職單"!有沒有用,我也不知道。
另外有一點你可以拿來說,就是主管在你離職單上面有寫你的工作缺點,這一個可以說成是你被強迫簽下離職單的證據,因為一般人自願離職的原因都是"另謀高就"、"另有生涯規劃".......等等屁話,拿有人會把自己的缺點寫出來嗎?再來,還要注意她拿出的離職單是不是你親自簽名的那一張,如果不是,順便告他"偽造文書"........。

祝好運!

你的遣散費算法: 薪資 x 0.5 x (工作日數/365) = 你的遣散費
感謝各位的回覆 這次當學到教訓以後有類似經驗 就可以自保了

題外話 公司還想吃掉我上個月的薪水

公司內部有人把我的出勤卡拿走 讓會計找不到 會計沒出勤卡就不能統計薪資

最後是一直打給會計問 確定薪水有拿到 但出勤卡還是沒找到(問勞工局-勞動基準法出勤卡公司必須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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