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要小心了


simn1111 wrote:
目前爭議的點是愛滋病...(恕刪)

simn1111 wrote:
目前爭議的點是愛滋病患者跟其他人一樣具有的法律人權,具有可接受他人器官捐贈的權利,器官分配單位不可以「拒絕」或決定其它愛滋病患者的受贈權力。
但不代表可「捐給他人」,這一條目前不可能,實務上也不可行,如果愛滋病患者要捐其他器官給他人,我想也沒有人願意或有膽接受,如果願意,當初柯文哲也不會因為這樣被懲處。
這件事,還有的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