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公館買晚餐遇到問卷調查的小姐,說要花我不到幾分鐘,就把我帶進店裡,邊走還邊問我會不會抽煙喝酒之類的問題(心想應該只是單純的填問卷之類的吧)。
唉……沒想到,原本只花了五百元買兩瓶洗面乳,最後就被洗腦到刷了兩萬八,我只能說裡面的小姐功力太強了,用盡各種說話說服技巧,其實過程中也拒絕了三、四次,還是被得逞了。
現在反悔了QQ也買了存證信函
懇求大大幫幫我,
需要注意什麼呢?信函要怎麼寫呢?
文章關鍵字
第二樓就來吐槽會不會太過份。

1. 我只能說裡面的小姐功力太強了,用盡各種說話說服技巧,==>請一一明述!

2. 圖呢?

消保法

第十六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第十八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第十九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Hetay wrote:
昨天在公館買晚餐遇到...(恕刪)


(1) 先去要求退款看看

(2) 存證信函範例:

○○○公司大鑒:

貴公司推銷員○○○ 於民國○年○月○日,在○○市○○路向本人推銷貴公司產品○○○,共計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整,以刷卡方式付清。回家後感覺貴公司產品不適合本人使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郵購或訪問買賣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故本人於○年○月○日向貴公司提出退貨之訴求,並以存證信函告知,請於一週內通知本人前往辦理退貨事宜,否則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貴公司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3) 圖呢?

0110101 1001010


Hetay wrote:
昨天在公館買晚餐遇到問卷調查的小姐,說要花我不到幾分鐘,就把我帶進店裡,邊走還邊問我會不會抽煙喝酒之類的問題(心想應該只是單純的填問卷之類的吧)。
唉……沒想到,原本只花了五百元買兩瓶洗面乳,最後就被洗腦到刷了兩萬八,我只能說裡面的小姐功力太強了,用盡各種說話說服技巧,其實過程中也拒絕了三、四次,還是被得逞了。


樓主經驗值足夠升等了,兩萬八買個教訓並不貴,下次記得
























































要附圖要附圖要附圖要附圖要附圖要附圖啊啊啊啊啊
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前應詳閱官員財產申報書。
她是吹的你不能說"不"是不是?



圖片來源google, swordfish blow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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