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以受雇者的角色,對於這種類似競業禁止的條款感覺如何?又不知以經營者的角度來看,要求一些只是圖個溫飽的上班族(非核心研發或高階經理人等高階職務)簽署這個條款的用意為何?據我所知,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這條款有抵觸的地方嗎?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個條款是否有實際案例方便提供給大家參考一下呢?
這個成立有些要件1.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工作權2. 不能讓勞工無法生存3. 所以通常競業禁止打官司,資方很多會輸(勞工他的專業就是這個啊,不然要他做什麼?)4. 比較厲害的公司,會附加條件,比如說,離職後給勞工半年或一年的薪資,要他在這段期間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違約的話要賠回一倍半或兩倍的薪資;這種條件下,既能防範惡性挖角,打官司通常也能贏。當然通常條件好的員工,新東家也會考慮代付這筆賠償金。如此來,只是讓新東家提高成本,而會審慎考慮挖角行動就是了。
白鷺鷥 wrote:這個成立有些要件1.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工作權2. 不能讓勞工無法生存3. 所以通常競業禁止打官司,資方很多會輸(勞工他的專業就是這個啊,不然要他做什麼?)4. 比較厲害的公司,會附加條件,比如說,離職後給勞工半年或一年的薪資,要他在這段期間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這種條件下,既能防範惡性挖角,打官司通常也能贏。 樓上專業~第4條 厲害公司的做法打官司能贏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契約要有對價關係"也就是當雙方簽約時甲方答應乙方某事乙方也應付出相對代價給甲方否則難以成立由於離職後員工已不屬於公司公司以契約要求離職員工遵守除非付出相對代價否則難以有效
claymore107 wrote:...(恕刪)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契約要有對價關係"也就是當雙方簽約時甲方答應乙方某事乙方也應付出相對代價給甲方否則難以成立由於離職後員工已不屬於公司公司以契約要求離職員工遵守除非付出相對代價否則難以有效 我就覺得有的公司在競業禁止這個條款內容非常奇怪,明訂兩年內不得作同性質或類似之工作內容職務是怎樣?我離職只能喝西北風嗎?所以大大的意思是如果離職後,這個沒有對價關係的條款就不成立了嗎?(我只在乎這個條款,對於其他合理的一定會遵守)
black19 wrote:這個沒有對價關係的條款就不成立了嗎?(恕刪) 照過去的例子,沒有額外付錢的競業禁止,而且對象又是個小職員,資方通常是不會贏的勞方只是要付出時間出庭打官司就是了也有人跟新東家申請了一筆錢賠這個,省得官司的麻煩
樓上大大已經有解釋了現在的雇主為了打贏官司都已經學會[多給一點糖吃]以我自己公司為例只要在你受聘的契約中明白列出一條類似專業津貼的固定給與那麼競業條款就是糖衣底下致命的毒藥因為那額外的薪資就是為了防止你帶槍投靠的對價關係.......不過呢千算萬算還是底不上某個偏門[公司非正式聘雇員工](類似研究員或顧問)幾乎可以安全閃過競業條款(80%的公司競業條款其實只是道德約束)說良心話啦[閃跳族]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競業條款只是擺著好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