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可能有些外面債務我們不知道的,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6位,目前已知六個其中一位已辦理拋棄繼承。
以目前的法條(全面限定繼承),似乎不用再一個個去辦理拋棄繼承了,只要陳報法院遺產清冊即可,想請問各位較懂法律的朋友,
是否第一順位其中一位去申請遺產清冊再陳報法院即可? 另外第一順位其中一位已辦理拋棄繼承,對陳報遺財清冊給法院的效力會有影響嗎?
pittkinu wrote:
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