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在睡覺之-原來吸毒不用辦-公共危險是砍到乃論

今天來說一個公權力應作為而未作為的事件,2016年的4月6號也就是內湖小燈泡斷頭案的第8天,對面的吸毒住戶大約在凌晨05:30發酒瘋(當下並無人在家),胡亂拿菜刀砍我家大門,並且拿菜刀下樓於社區管理員叫囂,當晚警察聽說也來了兩次,但也只是勸說。直到7號我中午返家才發現門上的刀痕,即刻報警叫警察來處理,警察大約20分鐘才到,先是來了一男一女看來較為資淺的員警,先記錄我報案人的身分證件,再看看我門的損壞情況,期間還不敢驚動對面的,後來又來了一個較為資深的員警,那資淺的兩位就先走了,在了解請況之後就直接敲對面的門了,敲了許久才有個睡眼惺忪蓬頭垢面的女子前來應門,開門當下K味、貓屎味與垃圾臭酸味一股腦地衝出來,頓時我與員警都退了一步,員警就開口了
警:小姐請問妳怎麼稱呼?
張:我姓張
警:請問妳有拿刀砍對面住戶的門嗎
張:有啦,當時我喝醉了
我:妳為什麼砍我的門?
張:反正砍都砍了
警:那你有打算賠他損失嗎?
張:看看多少錢我賠給他嘛
警:那你們互留電話,自己和解吧
接著就關上門了
之後我問員警報案三聯單的事,並且需不需要做個紀錄,員警只說”你們私下和解就好了”,我再問”那至少有公共危險罪或是吸食三級毒品吧?”,員警回”公共危險罪的話,又沒砍到人,三級毒品方面,也只有行政裁罰,不繳也沒事,沒多大效用”,接著員警就離開了,連監視器也沒看,我還自己去找社區經理將錄影片段調出來,截圖並且彩色列印出來,騎著車頂著大太陽拿到派出所去給那位員警,說”警察先生,你忘記調監視器了,我都幫你弄好送來了”,唉!我都以為公共危險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沒想到是砍到乃論阿,當晚就有便利商店的人員送酒過來說是我這戶訂的,到底是誰訂的?相信大家都知道。
後續維修費用估算出來後,對方就先拖延,然後就不接電話,維修當然也就不了了之了。所幸社區管委知道後用盡辦法將他們趕離此社區,好佳在她們只是租客,不過還是欠了幾個月的租金,警察後來還有說不然就上法院提告她,唉!算了,警察都不警察了,公權力都在睡覺。有登記報案人資料,卻無登記加害者資料。

再說一下此住戶的情形,上午及晚上都在拉K,搞得梯廳及逃生通道都是K味,門口鞋子雜亂一堆,常有多人出入,常住是兩名女子,貓屎貓砂及便當盒與一堆菸蒂垃圾共計10餘包一堆梯廳就是10餘天,清潔人員受不了主動丟過一次之後,對面住戶就不自己丟了,本來我就打算裝沒看到,把自己家裡大門密封做好就好,應該是有人去投訴,所以認為是我去投訴才砍我大門吧!對了,之後那戶清潔後門窗全開了好幾天,味道還是散不去,後續的租客還反映冷氣家具床簾味道很怪


公權力在睡覺之-原來吸毒不用辦-公共危險是砍到乃論
公權力在睡覺之-原來吸毒不用辦-公共危險是砍到乃論
公權力在睡覺之-原來吸毒不用辦-公共危險是砍到乃論
扯~
砍回去了,不然能怎麼辦
s5689 wrote:
今天來說一個公權力...(恕刪)
這沒辦法告公共危險罪,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檢舉,不過頂多拘留個幾天外加罰錢。
警察應該不會不知道,看來是懶得辦理沒有告知吧~
公共危險罪是非告訴乃論沒錯。
但公共危險罪的定義是,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會損害不特定之公眾。
他揮刀砍你家大門,顯然有針對性。
所以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除非他是在你家門口放火或爆炸物。
或是他砍壞你家大門足以造成房屋坍塌。
連基本要件都無法滿足,警察自然沒辦法主動偵辦。
即便是對方在大聽廣眾下揮刀砍你,因為有針對性,都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他揮刀砍你家門,你沒受傷,自然沒有傷害罪的問題。傷害也是告訴乃論。
你的案例,你只能以毀損罪提告。
或是看你的描述你覺得他有威脅的嫌疑,你也可以用恐嚇罪。
這兩個都一樣,你要提出告訴,警察才會介入。
你的例子,警察應該會勸你們和解,要他們把門賠一賠就好。
就看你們要不要和解。
要不惜成本給他們一個好看。就是不要和解,堅持告上法院。

s5689 wrote:
今天來說一個公權力...(恕刪)


樓上已經解釋的很清楚,這種情況只能用毀損罪起訴,屬告訴乃論。
民事部分,能用損害賠償來追討。

以上。
以下空白。

s5689 wrote:
三級毒品方面,也只有行政裁罰,不繳也沒事,沒多大效用”...(恕刪)


那你在樓梯間印製全開海報
"拉K一時,尿布一世"

嚇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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