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一位朋友家的社區(就是三棟,11樓層,約60戶的社區),
A棟頂樓的戶外木棧板,社區總幹事說太破舊了,所以要更換,
我朋友他們上樓看過,沒總幹事說的老舊,因為蓋好不過4年,指是有汙損,雖有微詞但也沒提議暫緩。
後來~總幹事把木棧板的修理前後的照片印成A4張貼在電梯裡,
但修理前的照片是轉成黑白色,並且調過反差,讓舊棧板看起來更破舊,新棧板就提高鮮明度,造成強烈反差
好啦~朋友的爸爸某天喝了點小酒(就是微醺,對話與走路都正常那種)
進電梯看到公告,拿起筆在公告的空白處寫下「不要用黑白,用彩色照片」
但因為喝了點酒,寫字就歪七扭八的,
隔了一段時間,電梯貼出新告示,把我朋友爸爸寫字的影像截圖,印成彩色,並且沒有打馬賽克,
上面寫著「這位住戶你隨易塗鴉,造成公告破損,是非常壞住戶示範,並影響社區住戶的權益」
後來朋友媽媽看到了~就跑去社區委員會爭論,總幹事與副主委推來推去,還怪我朋友爸多事,
(副組委是做磁磚地磚工程的,不久前社區要換地磚,被朋友媽媽發現副組委的公司報價比外面貴三倍,所以不給副組委公司做)
開會中主委一直唯唯諾諾,總幹事(前任主委因帳目不清辭退她,但現任主委跟她是朋友,就把她請回來,並且她也不是社區住戶)
還哭哭啼啼的說她為社區努力還被閒,說我朋友爸爸就是破壞公物,怎是她的錯呢??
這件是還在吵鬧中,
想請問各位,
1.假設,我朋友爸爸寫字在公告上,但他寫的並沒有辱罵不雅的文字,總幹事卻說這是隨意塗鴉破壞公物,所以張貼公審這樣行嗎?
2.區委會能把住戶照片張貼在公告上嗎?這樣有觸犯公然汙辱罪嗎?
3.這件是是發生在A棟,但我朋友爸爸的影像截圖,也一並貼在B'C棟,搞得朋友爸是壞鄰居似的,可以求償嗎?(不是錢,要叫她們登報道歉之類的)
希望各位網友能給些意見好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