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問題要放在那版,不好意思..

事情經過:
5/2在新竹市我跟一位阿伯車禍
當下阿伯跟我說:拍謝~並伸手要牽我的車子
我說:不行移動,要報警!
阿伯聽完就瞬間..騎車走人

剛好有拍下車牌,店家監視器也有拍到車禍經過

當天已經提告,一週後警察說車牌當初登記地址已變平地,查無人,只能變通緝,要等一個月以上


我想台灣肇逃案件這麼多,優先抓撞死人的吧…我擦傷跟左腳骨折可能是小案例了...


想詢問可以在FB放對方車牌,請朋友一起找嗎?自己找人,應該比較快~
但怕公布車牌會被反告,想確認能做嗎?



#如果不小心在路上遇到,也不能強制攔截吧?只能尾隨尋找住址,告訴警察是嗎?
linti0122 wrote:
#如果不小心在路上遇到,也不能強制攔截吧?只能尾隨尋找住址,告訴警察是嗎?...(恕刪)

可以強制攔截後報警
但是小心不要自己出事
騎著問題車牌的人會讓你想攔就攔?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其實是因為好像有再度遇到這阿伯~~

男朋友騎車載我,遇到一台單手騎車,視線一直看右邊店家的阿伯
(車禍後我就會一直觀看相似機車車牌)
結果發現,車牌數字3碼一樣,
可惜當下忘記帶手機出門...
所以無法確認完整車牌...就這樣錯過了....
應該不能強制攔截 不然會被告 妨害自由

只有現行犯才能直接抓 他不是現行犯

所以應該看他住那 再通知警察

phanton wrote:
應該不能強制攔截 不然會被告 防害自由

應該不能強制攔截 ...(恕刪)


我也建議不要,會可能有危險,除非是真的有迫切需要及自身安全沒問題。用手機錄影或照相。

另外建議,有線索交給警察或律師,協助查案,不要私下解決,也不瞭解為何想私下解決。

您沒有公權力也沒訓練,處理不好,原告變被告,債權人變成債務人,何必呢?
謝謝各位寶貴建議~

那想詢問

可以在FB放對方車牌,請朋友一起找嗎?自己找人,應該比較快~

謝謝
phanton wrote:
應該不能強制攔截 不然會被告 妨害自由
只有現行犯才能直接抓 他不是現行犯...(恕刪)

可以強制攔截後立即報警
這是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

社會中也常有自己找歹徒自己抓去警察局的
當然版主要先注意自己安全
重逢詐騙男 民眾痛毆扭送法辦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犯行ING很明確,這些是現行犯,但還有另一種準現行犯,

律師周武榮:「犯罪後被追呼說,犯人啊小偷啊,

或在犯罪以後一段時間,有人發現有贓物或兇器,這叫準現行犯。」

現行犯和準現行犯,任何人可以逕行逮捕,但不包括通緝犯,否則抓錯了,恐怕涉及妨害自由

上面那個案例 在詐騙時被抓 屬於現行犯吧

phanton wrote:
現行犯和準現行犯,任何人可以逕行逮捕,但不包括通緝犯,否則抓錯了,恐怕涉及妨害自由...(恕刪)

"任何人"和"事件當事人"是有區別的
版主自己是肇逃事件受害人
找到加害人時為了避免錯失時機
根據自助行為可以限制對方自由並立即報警

再舉個例子
老闆記賊臉「好面熟」逮正著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517/32517657/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任何人"和"事件當事人"是有區別的
版主自己是肇逃事件受害人
找到加害人時為了避免錯失時機
根據自助行為可以限制對方自由並立即報警...(恕刪)


是的,都可以做。

只是善意提醒,無論是行使公民拘捕或是受害當事人,最重要的是先注意自身安全。

在自身安全無慮之下,再考慮如何盡力協助(包含其他暴力犯罪),例如盡快報警、或以任何方式記住犯罪者資料、或照顧傷患、或協助制止犯罪。

這道理就像飛機上有播放,氧氣罩落下來時,要自己先戴上,再協助其他人戴上。

若是自己安全沒顧好,不但沒有幫忙,反而增加傷亡人數,增加負擔。

所以還是要以實際狀況為主,不要強出頭,以自身安全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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