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們是男女朋友關係,她之前是作生意的,結束生意後,留了很多的貨。我是個單親爸爸,一個人要養二個孩子還有媽媽。認識她之後,她住台中,我住新竹,為了她的生意,2017/07 共同我們搬到台中租了棟透天。一個月房租二萬五,都是我在支付,她說如果以後有錢一個月支付我一萬(但這都是口頭上說而已),我是單親爸爸,因為要積她的貨所以才租這麼大一間,不然我租簡單的就行。
中間相處的過程中,我們經常吵架,因為她欠我很多錢,在家嫌東嫌西的,我把她趕出去好幾次,要她把貨搬走,她不肯說身上沒錢,8月底她找到工作了,我還借她5萬讓她去台北工作。
2017/12 我們又大吵一架,她離開了這個家卻沒有把貨搬走,在 Line 上面告知她,因為她欠我太多錢了,若妳不處理貨的話,就當我把妳的貨買下來,我媽就請當地市府清潔車來協助運走一部分去回收了,因為實在影響我們的生活空間。
2018/01 她突然打電話來詢問她的貨,得知消息後,她要告我侵佔她的貨品,隨意丟掉她的貨,告我侵佔竊盜貨物,而且說要告到我沒有工作,留案底。我人生從來沒有上過法院,沒有任何的案底。
請問我真得犯了侵佔罪了嗎?她在 Line 裡面說,要告到我沒有工作,我可以告她恐嚇嗎?
交往的過程中,她沒有都支付任何費用,租這麼貴的房子還跟房東講說她未來會拿來作生意東中山起,並曾口頭承諾說有賺錢一個月要給我一萬,但實際上都沒有,我可以告她詐欺嗎?
她欠我的錢,我都有詳細的記錄,我要得回來我自己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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