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家父收到高等法院民事庭要求出庭作證,去年已經出庭過了,這是第二次通知。且被告與原告雙方對家父而言都是四等親,加上家父年事已高,一輩子沒跑過法院,上台北出庭即使是作證而已對家父也有莫名的心理壓力,因此連帶我也要請假陪家父上台北看鄉土劇。谷哥說民法307條有四等親可據絕作證的條文,只是門外漢看不懂實務上該如何執行,所以想先上來這兒請版上的懂法或有經驗的高人們指點一二,看看我們在無後顧之憂的前題下有無機會不用出庭嗎?有的話要怎麼做?還是一定得上台北跑一趟?
Nikon+Running wrote:“毋庸具結” 翻成白話文是什麼意思呀? 毋庸就是不用,具結最簡單講,就是叫你立個文書,保證你在法院所為的陳述是真實的,沒有亂虎爛作偽證之類,毋庸具結就是不需要你立個文書保證陳述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