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家父收到高等法院民事庭要求出庭作證,去年已經出庭過了,這是第二次通知。且被告與原告雙方對家父而言都是四等親,加上家父年事已高,一輩子沒跑過法院,上台北出庭即使是作證而已對家父也有莫名的心理壓力,因此連帶我也要請假陪家父上台北看鄉土劇。

谷哥說民法307條有四等親可據絕作證的條文,只是門外漢看不懂實務上該如何執行,所以想先上來這兒請版上的懂法或有經驗的高人們指點一二,看看我們在無後顧之憂的前題下有無機會不用出庭嗎?有的話要怎麼做?還是一定得上台北跑一趟?
一、民事訴訟法第307、308條搭配一起看。

二、符合的話,寫聲請狀(網路有範例)寄法院。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一、民事訴訟法第30...(恕刪)


謝謝,另外上次出庭的問答記錄裡有一句 “毋庸具結” 翻成白話文是什麼意思呀?

Nikon+Running wrote:
“毋庸具結” 翻成白話文是什麼意思呀?


毋庸就是不用,具結最簡單講,就是叫你立個文書,保證你在法院所為的陳述是真實的,沒有亂虎爛作偽證之類,毋庸具結就是不需要你立個文書保證陳述為真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毋庸就是不用,具結最...毋庸具結就是不需要你立個文書保證陳述為真(恕刪)


“去法院純聊天” 跟家父這樣講應該O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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