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殺人、性侵、竊盜、詐騙嫌犯的姓名有違個資法嗎?現在新聞都寫*嫌#嫌@嫌,甚至名字面貌車牌打馬賽克!!最近看很多起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海外媒體幾乎是公佈全名及外貌臉孔讓全世界皆知道,也方便讓人民辨識歹徒的外貌辨識。不懂為何台灣的法律要保護加害人的人權?違法犯法的人為何要保障他們的人權?反而讓受害者無法被保障,假設有受害者遭受侵害,反而無法去指認及辨識歹徒的面貌…
gg75130 wrote:公布殺人、性侵、竊...(恕刪) 我知道!!!!!!因為那些白癡媒體記者很容易寫錯東西例如寫錯名字或者寫錯違規事項等等我舉個例子包龍星根本沒有強姦母豬但是媒體卻寫:包龍星犯下殺人、強姦母豬等罪連臉都透漏給觀眾看這時候會引發哪些問題?自行想像吧~
說它錯又好像沒錯,說奇怪又不奇怪譬如美國的電視新聞,未定罪的台灣嫌疑犯,也不必打馬賽克哩Foreign Exchange Student Accused Of Threatening To ‘Shoot Up’ Upper Darby School而且還一張超大的特寫,應該全美國都認識他了也許美國比較不講人權吧
gg75130 wrote:公布殺人、性侵、竊盜...(恕刪) 已判刑確定的本來就有公開。但嫌疑犯尚未經法院認證,基於無罪推定,公開後有可能對被錯抓的有難以回復的傷害。祕雕 wrote:說它錯又好像沒錯,說...(恕刪) 媒體小賭一下,萬一判無罪最多賠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