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藍光 wrote:本人2點聲明:1.保留法律追訴權2.不自殺聲明(詳情如上一樓) 甚麼年代了, 還有人在"保留法律追訴權"標題問大家的看法, 到後來直接寫明這一棟是取暖樓, 這是哪一招?反正不起訴了, 如果你真要問別人的意見, 我兩棟樓都看完, 個人覺得對方的EQ比你高.
我愛藍光 wrote:台灣太多欺善怕惡之徒了忍讓可以說是一種施捨 不該忍讓卻忍讓 等於是 縱容負能量坐大 對於此事我想你心中早有定見與其在此唇槍舌劍還不如好好自修法律甚至重回學校念法律,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讓捍衛正義成為你終身的志業
我愛藍光 wrote:放心!我還活著對於想要 "置人於死地的對手,活著就是最大的報復"...(恕刪) 算是勸告吧,希望樓主聽得進...公然侮辱是很輕微,也很容易告的罪名,無論法庭上輸或贏,比的就是誰更看得開,放得下.那怕贏了官司,卻跳不出泥坑,糾結於心,往往才是真正的輸家.
jwe123 wrote:這種東西告贏也不會有前科...(恕刪) 樓主再這樣明明事情已結束,但就是不甘願的一直在網上碎碎念下去,若變成誹謗罪那可不一樣了.>>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雖然誹謗罪很難嚴重到判有期徒刑,所以多半也不會有前科)>>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