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我愛藍光 wrote:
本人2點聲明:
1.保留法律追訴權
2.不自殺聲明(詳情如上一樓)

甚麼年代了, 還有人在"保留法律追訴權"

標題問大家的看法, 到後來直接寫明這一棟是取暖樓, 這是哪一招?
反正不起訴了, 如果你真要問別人的意見, 我兩棟樓都看完, 個人覺得對方的EQ比你高.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我愛藍光 wrote:
本人2點聲明:
1.保留法律追訴權
2.不自殺聲明(詳情如上一樓)...(恕刪)


請問 "保留法律追訴權" 是甚麼東西?

可以吃嗎?

我愛藍光 wrote:
台灣太多欺善怕惡之徒了
忍讓可以說是一種施捨 不該忍讓卻忍讓 等於是 縱容負能量坐大


對於此事
我想你心中早有定見
與其在此唇槍舌劍
還不如好好自修法律
甚至重回學校念法律,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讓捍衛正義成為你終身的志業

HermesParis wrote:
請問 '保留法律追...(恕刪)


是一種古代的拳法~~



失傳在江湖上很久
拜託大家不要再虧樓主了
字裡行間可以看出樓主真的很沮喪

我是支持樓主的
一定要爭輸贏討回公道,告個誣告什麼的
請問樓主 你還活著嗎?
發什麼不自殺聲明做什麼呢?
放心!我還活著
對於想要 "置人於死地的對手,活著就是最大的報復"

我還是主張 網路上的事情 網路上解決
01有回報機制,非得訴諸法律,消耗社會資源嗎?


我愛藍光 wrote:
放心!我還活著
對於想要 "置人於死地的對手,活著就是最大的報復"...(恕刪)

算是勸告吧,希望樓主聽得進...

公然侮辱是很輕微,也很容易告的罪名,無論法庭上輸或贏,比的
就是誰更看得開,放得下.

那怕贏了官司,卻跳不出泥坑,糾結於心,往往才是真正的輸家.

三腳阿喵 wrote:
算是勸告吧,希望樓...(恕刪)


這種東西告贏也不會有前科 = =

民事頂多賠一萬二

何必?

而且除非你很閒 又會寫狀紙

jwe123 wrote:
這種東西告贏也不會有前科...(恕刪)

樓主再這樣明明事情已結束,但就是不甘願的一直在網上碎碎念下去,
若變成誹謗罪那可不一樣了.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誹謗罪很難嚴重到判有期徒刑,所以多半也不會有前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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