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請問我講了什麼構成犯罪
你可以指出來嗎?
指不出來的話,你不也構成誹謗?
在 {閒聊與趣味}區開樓討論也叫碎碎念?
樓主難道沒有回覆議題的義務嗎?

本棟233,234樓有人說我幼稚 偏激 還語帶挑釁
我有告他嗎?

本樓討論的主要重點在於:

1.濫訴的法律背景與現行制度的檢討
2.網路身分與實際生活的關係
3.論壇業者規範的約束度
4.網路霸凌的現象

三腳阿喵 wrote:
樓主再這樣明明事情...(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請問我講了什麼構成犯罪 你可以指出來嗎?...(恕刪)

好吧,算是我碎嘴+用詞不當,我道歉.



---
前面那2篇是想提醒...

1.
對方會提告是因氣憤難平,但對方若看到你至今還沒把事放下,你愈生氣,豈非他解氣.


2.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你所說都是實情,但對方還是可以告,就算依然不起訴,同樣流程你仍得再走一遍.

既然不滿被對方整,當然更該小心別又重蹈覆轍.

三腳阿喵 wrote:
好吧,算是我碎嘴+...(恕刪)


不是吧

你的法律見解有錯誤

A有前科 你到處去跟別人講說A有前科

等於毀謗 雖然你講的是事實~

只有公眾人物你用這條才沒事

jwe123 wrote:
不是吧你的法律見解...(恕刪)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私德不受限可以告,但雙方還是會被要求盡量和解,大事化小.
主要就是過程讓人擔心受怕,疲憊不堪.

通常告贏了也沒什麼用,很少能嚴重到判有期徒刑留下前科.

拘役可改為社會服務,若事件太輕微,甚至直接以口頭訓誡了事.

刑事紀錄再輕對法院來說都是前科和累犯,下次遇到會愈判愈重,如前陣子某名嘴大嬸節目上罵來賓像流氓等等被判到拘役50天
這裡法律專家很多
好奇一問
之前有人說告人的要去被告戶籍所在地開庭
如果被告在台灣有戶籍,但居住在國外
被控訴的行為(網路留言,討論串上謾罵侮辱)發生時人並非在國內
那提告後被告會怎樣?
入境會被警察帶走嗎?

mooreliang wrote:
這裡法律專家很多好...(恕刪)


不是這樣吧

比方說筆戰

當事人去警察局提告.那個人就要去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做筆錄

之後開庭也是當事人的所在地做筆錄~


mooreliang wrote:
我是支持樓主的
一定要爭輸贏討回公道,告個誣告什麼的
...(恕刪)


他說人家EQ差被對方告
是真有其事
又不是對方無中生有

是要告啥誣告?
遜咖 不一定就是毀謗 妨礙名譽
你如果能證明 對方真的遜 比如 觀念錯誤 思想落伍 跟不上潮流 等等
那麼 遜咖 合理
遜咖這名詞 比較偏向戲謔 嘴砲 調侃
我不認為 遜咖 有侮辱人的意思
他不像 笨蛋 白痴 幹你娘 等等 這種社會一般通俗認知有侮辱人的意思
其實 遜咖 警方就不應該受理報案了 真的是 浪費大家時間


jwe123 wrote:
不是這樣吧

比方說筆戰

當事人去警察局提告.那個人就要去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做筆錄

之後開庭也是當事人的所在地做筆錄~(恕刪)


這已經是"法律常識"了!.....

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請清楚,刑事告訴要"原告"就"被告",

也就是說,無論舉警局的筆錄.檢察署的偵查庭.法院的一.二審,

都是要以"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為主!

實務上,有些被告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傻傻地跑去原告的警局作筆錄,

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當你接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時,只要不是自己戶籍地的警局,

可以在電話或是書面(郵寄)要求轉移案件的"管轄權"到你的戶籍地,

當然,承辦的員警會面有難色地告訴你....(事實上,是因為這樣他們會多很多公文作業及不便)

只要你堅持,沒有哪個承辦人員敢不照做的!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要讓你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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