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本人的案例,請問您還相信司法公正嗎?

依本人詢問交通部該路段因故單行道設置滅失時,其道路的法律效力,交通部回答如下:

現在本人公開提問問題一
本人想問為什麼交通部不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來解釋其法律效力?
第 7 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
還修復費用。而是暗示單行道仍有效力?因此本人追問問題二
現在本人公開提問問題二
本人問交通部,單行道管制標誌未設置或滅失時,要以何種禁止標誌為準?
交通部針對沒有標誌的回答:要問各道路主管機關,請問現場沒有的東西要如何問主管機關,其法律效力有即時性嗎?單行道有很多種,一種是汽車單行道(機車可逆向行駛),及全面禁止進入的單行道,請法官即時證明這是一條全面禁止進入的單行道

請問在沒有任何號誌.標誌.標線的交叉路口,駕駛左轉行為可有立法處罰(罪行法定主義)
未遵行方向行駛,其道路必有管制條件來限制車輛進入該車道,在沒有管制的情況下,當然各種車輛皆可進入(無罪推定原則)
倒果為因的審判邏輯,將審判的原則都違反了,請司法院院長出來說明一下吧.
針對以上案例,大家有其他的意見,可以用法律的角度理性討論,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