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報到
但他需要簽的保證書如下:
在任職其內絕對遵守規矩誠實服務,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等非法行為,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併聲明放棄優先抗辯權,如或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得隨時通知保證人領回為鄭重起現,特立此保證書為憑,並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一性質之公司任職。
他這個保證書的意思是只有不法行為被離職之後才不能三年內再找同一種工作
還是公司認定有任何不適任,我都不能再於三年內找同一類型的工作呢?
或者是只要離職了就不能在三年內去同一性質的公司上班?
希望各位求職達人和法律達人幫我解惑一下?
這個條約好奇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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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好像有點像競業條款又不太像
因為上面寫說 如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
還得聲明我要放棄優先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