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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是可以上網查到資料,如有錯誤再請樓下的幫忙訂正摟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4 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

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

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

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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