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初步擬定的離婚約定
煩請各位先進掌掌眼
有沒有需要調整,或者明顯無法律效果的地方
以及需多注意的部分
我 甲 / 對照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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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每月撫養費為兩萬五千元
(如有超出部分可依照收據要求支付一半金額)

甲乙方約定,若乙方超過兩個月未清償撫養費,得同意將子女出養,並參照主計處統計之家庭個人開銷,向後負擔子女之撫養費,且不得有任何異議

其收養人之選擇與指定,乙方不為其干涉且完全配合出養程序(包含出庭、以及其他一切須乙方配合支手續)
依此約定,甲方同意將基礎撫養費減半降至一萬兩千五百元(超出部分仍為一半共同負擔)

倘若乙方有違反上述約定或不同意出養、不願配合辦理手續,則扶養費依照違反日期向前追朔,未支付基礎撫養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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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工具書,教材
(須雙方同意)(子女主動要求則視同乙方已同意)
生活必須費(娛樂用品娛樂費用除外 各自負擔)
保險費
未來生活上照護增加之費用,若乙方有其他配合方式可符合甲方標準,否則並負擔50%費用

生活必需品
(凡舉電腦,手機,生活日用品*限於高單價*)

校排名70%以下必須補習,補習費用各負擔50%(若尚萌萌自願補習則無條件報名補習班並甲乙方各自負擔50%費用)
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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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長女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均約定由甲方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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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之基礎、行程、時間需甲方或其家屬同意
(如有更動須提前告知並得其同意)
(如違反則隔月不得行駛該權利)

如需帶子女探視而過夜以隔日學校假日不用上學沒有課業為限
(如有發生不經告知得同意而發生則隔月不得請求甲方家屬協助探視)
(一年內可國內外旅行則可向學校單次請假至多7天國內旅遊至多三天)
(如有增加需得甲方同意)
探視不可要求甲方親屬接送子女,如非不得已,以一個月內兩次為限
(如超過次數則隔月不得行駛該權利)

乙方一個月僅得帶子女探視六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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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不得於與子女相處之機會,同行或結伴同性異性伴侶,同居人,交往密切之曖昧友人
家中探視,需以教育為優先,最低一小時教育課業時間。
如有違反則負擔隔月全部上述費用
如有違反參照民法不利身心健康之理由,暫中止乙方探視權利。

若其中部分無效,則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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