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y0102 wrote:如題,如果是,那歷任(恕刪)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以這條文來看好像沒限制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好像不是由法定機關任用、派用的吧?民選縣市首長好像也不在規範內,但行政院指派代理縣市長要被規範。
kery0102 wrote:如題,如果是,那歷任...(恕刪) 政府內有分政務官與事務官事務官才是所謂的公務員政務官如總統等民選與指派的官員公營機構也類似台電總經理算政務官底下的台電員工最多只能幹到副總如果被提拔變成總經理則要辦退休~我認識一個退休台電副總這樣跟我說的~台北市政府內的公務員幹一輩子也幹不到市長市長是民選
你要看每個法的規範對象範圍是誰?公務員的定義,沒有那麼簡單最廣義:刑法跟國賠法,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無論文武職、民意代表、地方自治人員、編制內外、聘僱人員或臨時派用人員均屬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公務員是身分犯,要小心....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國立大學教授是否為公務員?兼任學校行政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廣義)但辦理相關採購事務。不屬於刑法的公務員......最狹義的才是指常任文官,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