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國外進了一款商品
最近收到某大公司說 該商品他們有申請外觀專利 (但是該商品早在更久國外就有了) 100%外觀都是一模一樣
等於是他們先註冊先贏的概念!?
然後我公司因為進了蠻多 要販售 (但是剛開始販售賣沒幾個) 就被寄信 要求銷毀
我方 和 台灣某大公司 都是跟同一個國外生產商 購買的
所以外觀100%一樣 只差在貼的LOGO不一樣
而且最大差異 他有註冊 台灣的外型專利而已
目前想法是如果被求償 也沒差 反正賣沒幾個 就算三倍賠償也沒多少 還是比整批銷毀的損失來的低
而且一開始確實是在不知道該商品外觀早被註冊的情況下進口 有很大機率 就算對方告下來 也無罪
我們目前是想說 停賣就停賣 當作認賠出清
但是商品我們留著自用吧 (雖然可能要用20年還不一定用的完) 但是東西屬於那種只要不拆放20年 基本上還是不會壞的東西
就當作一次買20年自用量 自己慢慢用
如果是以自用合理性 是不是可以主張 不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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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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