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唉 原來法律是沒有辦法保護受害人的

消費者(受害人)訂新車 結果買到一台瑕疵車

假設
有人證跟無動機的情況下 打贏了官司 換了一台新車
三萬塊的裁判費是不用出 但是自己請律師打官司要花七萬

最後消費者還是一樣受害者 還是花了七萬換新車...
應該不是吧
記得因訴訟所產生的費用都可向敗訴者請求才對吧
當然包含律師費喔
律師費也可以對方出阿
不然大家都要拼著告贏是為了啥
自分で选んだ道だから 跪いても终点まで歩んで行かなきゃいけない!
我今天有去問律師 他說不行 台灣並沒有像美國一樣
我認為可以是因為有朋友發生過
不過在訴訟過程中所提出的求償金額
就要把律師費加進去了
不過律師費要由版主先付
在訴訟判決確定後再向對方求償全部金額
甚至還可以求償到因開庭所浪費的上班請假費用及交通費
不過紅字的部份要提出證明比較麻煩就是了
問題是 這個CASE的求償是換新車
如果求償換新車在加求償金應該不太可能
法官會不會想 都已經換新車給你了 還想怎樣
ct-andy wrote:
這個CASE的求償是換新車...(恕刪)

這是單就案件本身是換新車沒有錯
但是因為訴訟所產生的律師及訴訟費是可以要求的
不然車商一開始就換新車給你的話
版大就不會去提起訴訟
也就不須要去支付這些費用了阿


在我國律師費是很難列入求償項目的
因為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請律師打官司
而我國的財政也不可能補助人民請律師
但現在各法院都會有法律諮詢處
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利用

所以…
法律還是有用的
只是看當事人會不會用
台灣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啊!!!
好人難當啊~
ct-andy wrote:
問題是 這個CASE...(恕刪)


我知道你雖然很幹...但是至少車商換車給你了...不然如果換成BMW 你可能要跟之前開大7去抗議BMW的車主一樣 開保時捷去抗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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