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小弟的朋友有一間房屋在租人可是房客積欠四個月不交房租連管委會的錢也不繳我們能用什麼方法要房客搬離三月份就已經為延遲交租談判一次後來在合約上加條款延遲交租要他搬離當初合約簽一年到明年初到期此人相當油條我們也想過能否以斷水電或是換鎖的方式但是是否牽扯到其他法律規定請各位大大幫忙想辦法真的很無奈不好意思...請版大幫我將文章移到居家房事吧!謝謝
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簡言之,租賃契約租約到期後,該房客(乙)如能繼續死賴不繳錢則樓主(甲)意無承租的意,甲向乙得請求返還A無所有權,因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追討租金刑事方面,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