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前被預告將被裁員看了一下版上的文章發現年資滿一年至少有一個月全薪可是公司告知的算法卻是全薪除以30乘以1.875這樣的算法跟全薪差了將近七千塊請問這是合法的嗎?我960829到職的請問各位大哥這是依照哪條法令得來的算法呢??我實在搞不懂....
項目一:如果有卡到舊制的時期1年=1個月全薪項目二:新制後1年=0.5個月全薪項目三:有良心一點的老闆會給預告工資0.5個月~1個月全薪更有良心一點的老闆會給年終, 1個月全薪超級有良心的老闆會給14天謀職假,加上年資當年的特別休假天數,沒放完轉成日薪*沒放完的天數項目四:宇宙無敵超級有良心的老闆, 會把項目一,項目二的基數(一個月的全薪叫做一個基數) *2項目五:有良心到極點的老闆除了給你上面項目一,二,三,四,之外還保留你現有工作到你不想幹為止!!以上是我上一個工作老闆發的, 原因是公司被併購, 原來的員工都轉移到新公司,工作內容不便, 一如往常不過很多人還是對老闆有怨言, 我本身倒是沒有怨言就是了.
依你的工作日期來說你是用勞退新制也就是工作滿一年會發放半個月"薪資",未滿一年的年資以比例計算上頭薪資的部份是說你被遣散前的六個月平均薪水還有遣散費必須勞保滿一年才可以領(你是符合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