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前被預告將被裁員

看了一下版上的文章發現年資滿一年至少有一個月全薪

可是公司告知的算法卻是全薪除以30乘以1.875

這樣的算法跟全薪差了將近七千塊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我960829到職的

請問各位大哥這是依照哪條法令得來的算法呢??

我實在搞不懂....
文章關鍵字
你的算法我看不懂,不過就我所知,新制來講,每滿一年發半個月,
你說的滿一年發一個月應該是舊制,不過以你的到職日來推估,應該不可能 ~
設全薪 X,
X - (X/30 * 1.875) = 7000
X = 1.33 x 10^-4.
全薪連1元都不到....我想也沒什麼好覺得不平了....

ps. 樓上說的和我所知的是一樣的....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殺人熊 wrote:
設全薪 X, ...(恕刪)


全薪連一元都不到 ?
您的數學有問題....

樓主薪水18xxx 左右吧?
項目一:
如果有卡到舊制的時期
1年=1個月全薪

項目二:
新制後
1年=0.5個月全薪

項目三:
有良心一點的老闆會給預告工資0.5個月~1個月全薪
更有良心一點的老闆會給年終, 1個月全薪
超級有良心的老闆會給14天謀職假,加上年資當年的特別休假天數,沒放完轉成日薪*沒放完的天數

項目四:
宇宙無敵超級有良心的老闆, 會把項目一,項目二的基數(一個月的全薪叫做一個基數) *2

項目五:
有良心到極點的老闆除了給你上面項目一,二,三,四,之外還保留你現有工作到你不想幹為止!!

以上是我上一個工作老闆發的, 原因是公司被併購, 原來的員工都轉移到新公司,工作內容不便, 一如往常
不過很多人還是對老闆有怨言, 我本身倒是沒有怨言就是了.


依你的工作日期來說你是用勞退新制
也就是工作滿一年會發放半個月"薪資",未滿一年的年資以比例計算
上頭薪資的部份是說你被遣散前的六個月平均薪水
還有遣散費必須勞保滿一年才可以領(你是符合的)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從下星期開始到離職當天

一周有兩天公假是計薪的

這樣是合法還是有良心?
小叮噹做事小叮當 wrote:
項目一:如果有卡到舊...(恕刪)



我的老闆介於"更有良心"跟"超級有良心"之間
我應該感到高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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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hu wrote:
樓主薪水18xxx 左右吧?

請問怎麼算的?我數學不好嗎?
依照現狀,某些公司一直強迫性排休行政假(是要扣錢的那種),那這樣子的話,平均薪資不就一直會降低,是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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