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比較想請教有吸菸的大大,如小弟有錯的地方請糾正,因不想請無吸菸的大大回答就是有鑑於板上有少部分無吸菸的大大,視吸菸者為敵寇,心中早已有主觀認定,所以就請有吸菸的大大給予指教)
本就菸害防治法的精神,我認為應該是讓不吸菸者遠離受到2手菸的危害,而不是限制吸菸者部份的人權,而如果政府
打算慢慢朝著將菸品禁止化,創造無菸台灣,那我認為應該朝將菸品價格逐步提高以價制量或是廣設吸菸室來取代在大眾出入等公共大眾出入的方面來著手,而我對於這次菸害防治法有疑慮的條文如下:
十一條、禁止吸菸之場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我的疑問是,難道我要開間只准吸菸的餐廳.旅館,這都不行,因為目前菸品在我國是可合法販賣的,所以我想請問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或是基本人權
十六條第四款、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我的疑問是,就算我開的餐廳禁菸,那我想提供有標示店名的打火機給顧客以利宣傳之目的也是違法的?我的感覺這就好像鋁棒本身是可合法販賣的,但是它是有可能制人於死的硬物,那麼如多人聚集的場合是不是也要禁止攜帶鋁棒的物品並訂立罰則?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這條法令是否有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之限制
請各位大大給予寶貴的意見,給小弟或是其他的大大做為參考,感謝
另外也道德勸說各位大大,戒菸有助於身體健康,以我弟用濾嘴抽菸為例,原來吸出來的菸是會形成這種東西,提供圖片給各位參考,另外小弟目前也已戒菸,也希望有意戒菸的大大可以成功,雖然這真的很不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