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大學在學生實習工讀期間,仍向學生收取四萬八千多的高額學費。為此,曾有學生於95年向教育部投訴,以下是節錄自明志科技大學校方回覆教育部信函中的其中一段:
『工讀實習期間之學雜費收入除作為建教公司實習機會開發、實習期間老師輔導費用、差旅費、人事行政費、郵電費、…等必要的業務費用支出外,主要用於宿舍修繕、清潔維護及校內各項公共設施(運動場館、游泳池、景觀造景、道路排水等)改善』
對於在這當中所提到的「主要用於宿舍修繕、清潔維護及校內各項公共設施(運動場館、游泳池、景觀造景、道路排水等)改善」這點,我們不了解的是,為什麼明明使用者是大一、大二的學弟和大四的學長,而不在學校的我們,沒有使用到宿舍、運動場、游泳池等公共設施,卻要繳這些公共設施的修繕及清潔費?
學校拿我們所繳的大部分學費,去用在我們整整一年都沒有使用到的地方,這樣子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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