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我朋友在兩個星期前被無預警裁員!!(當天被告知)
於是他隔天就去公司要了非志願離職書,
公司也開給他了,是離職當天的。
事後我陪她到勞工局辦失業補助金 ,但在審核的時候,
發現原公司還沒退勞保,於是勞工局說要幫我們審核看看,
結果今天出來了,被退件了,
原因是因問我朋友的勞保公司還沒退出,
因為公司沒有事前通報勞工局,
臨時叫員工離職會被罰款,
要在員工離職前的10天報勞工局,因為公司沒報,
所以一直不肯退勞保,(表面裝作還再上班一樣)
但現在問離職書上的離職日是被離職當天,(他有叫我們回去改日期,但他們都可以對我們無情了,為什麼我們還要替他想呢)
就等於跟退保日完全不符,(因為跟本還沒退)
這樣就不能申請輔助金了,
公司又要我們拿離職書回去換(換成10天以後,表示他通報過了)
但我們心想為什麼,這跟事實根本不符,
然後我們又去了勞工局,
唉~~想了就火大。
公家機關工作都那麼爽嗎??
公家機關做事情都是這樣推三阻四的嗎??
公家機關做事情都是這樣不管別人死活的嗎??
反正他都只會用它們最快最輕鬆的方式解決,都不管勞工的權益。
一下問我們要不要跟公司進行調解。(為什麼我們要調解??我們沒有錯阿。完全按到程序走)
一下叫我們上法院提告(這不就是小蝦米對上大鯨魚了嗎??)
真是無助。希望懂相關程序的可以跟我聯絡一下或是懂法律的,拜託麻煩一下。
請網友留個言給點意見吧!!知道相關問題的請傳訊給我。謝謝各位
糾正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