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先抱歉,由於我沒有貴論壇的帳號,所以跟朋友借的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未婚,跟一個女生有了一個孩子,孩子出生之後,當時感情好,所以監護權是共同擁有
這段期間,由於女方家庭很想要照顧這個孩子,所以當時談了讓女生的媽媽照顧孩子
曾經跟女生談過,搬出來外面住,照顧孩子及生活開銷我都願意支付
女生表示,她一個人沒辦法在外面生活,她會死(會死這句話我沒有加油添醋)
所以我們跟孩子是住在她的家中,等於他們全家人都在,我在她家生活
其實本來就是不同家庭,時間一久,我也感覺到住久了會出問題,所以幾次都表示想搬出去
但每次談論到這一點,就吵架了,實在不喜歡吵架,所以每當吵架的時候,話題也就結束了
孩子的教育問題尤其嚴重,不論飲食、態度,我所指出的不能做的事情,女生及她媽媽都認為無所謂
我舉例子:
1.我認為不應該讓孩子吃薯條;女生及她媽媽認為,又沒關係,他們小時候也這樣吃無所謂
(大人吃薯條都傷身體了,何況不到2歲的孩子?)
2.我認為不應該讓孩子喝養樂多;女生及她媽媽認為,又沒關係,他們小時候也這樣喝無所謂
(我有提出報導表示,小孩小時候就喝養樂多,會有脂肪肝)
3.我認為小孩子做錯事情,當下就需要糾正,可能打手背讓他知道;女生及她媽媽認為,小孩子又不懂,幹嘛這麼認真
(不就是不懂才需要教育???)
內容太繁多了,但舉凡是教育問題,我有所堅持,就會爭吵,由於我要上班,小孩還是給她媽媽照顧,久而久之孩子的教育已經跟我原想的有天地的差別了
雖然如此,血濃於水,我還是愛著這個孩子
從孩子出生到現在,每當我與朋友有約,想單獨帶孩子去見我的朋友,女生總是不准
我想單獨帶孩子回家看我媽媽,女生也總是不准
原本說好一個月至少帶孩子回去看我媽媽一次,這每個月一次,有時候女生太累了,有時候女生想出去玩
變成孩子到現在整整兩歲了,我媽媽沒看見超過10次
每當孩子的重要節日,舉凡收口水、抓周、孩子生日,全部都非得在女生家過
全部都跟我預想的不同,而我卻必須陪著她在她家族的人面前演戲,每次這種情形都讓我很累
前幾天,孩子生日,原想帶回家跟我家中的人一起過,但女生沒經過我同意,已經決定了
邀約她所有的家人,所有阿姨、表哥表弟,總之一堆屬於她的家人,來參與這場盛會
不過這次我不想陪著他們演戲了,所以就自己安靜的在樓上看電視
等到他們演戲結束了,我下樓告訴女生,今天沒回家過生日,至少要打電話給我的媽媽解釋一番
她沒打這通電話,後來更告訴我她跟我的媽媽沒什麼關係,為什麼要打
於是我生氣了,說了過兩天要把孩子帶回我家
女生的媽媽知道了,開始大聲斥責我,說我是不負責任的人
她的女兒什麼都沒做錯,我這麼不負責任,憑什麼帶走孩子
當下我的最後一根良善的筋也斷了~~~
既然她也不顧我媽媽了,於是我也跟她媽媽大吵一架
不可避免最後吵到要爭小孩~
女生要小孩的全部,以後連見面都不讓我見(女生認為打官司,他們一定贏)
其實我也是想要小孩,不過由於我不希望孩子在父母爭奪監護權中度過,所以我有轉變一些想法
希望一個月有幾天是我可以自己帶小孩去玩,或是其他的
不過女生相當抗拒,也拒絕~
其實打這篇,一部分是想請教有沒有相關的法律專家可以給我意見,讓我知道我是不是真的輸定了
(其實就我自己粗淺的部分是認為,即使輸,應該也會固定有幾天的探視)
一部分是想抒發一下自己的心情
自己的孩子,從開始有很多教育想法,到什麼都不能管,到最後也不想管了...
作為一個爸爸,也算是感觸良多了~
看完我這篇文章,可能很多人認為這女生是壞女人,不過其實她算是好媽媽,孩子每件事情她都照顧得好
只是觀念上過於溺愛孩子,孩子也顯得驕縱了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女生的哥哥是律師,他表示如果我強行把孩子帶走,其實是觸法的,因為孩子已經長期固定在這生活
但我擁有共同監護權,某程度上而言,我應該也可以決定孩子的生活環境?
2.還沒打官司,但這幾天我想帶孩子回家見見我的媽媽,但女生現在完全不讓我見孩子了,這樣可以?
3.由於我原本給他們照顧孩子的錢都是給現金,他們現在指控我都沒給錢,我該怎麼自清?
PC小迷糊 wrote:
照顧孩子及生活開銷我都願意支付
首先~~
願意支付與有能力支付是不一樣的狀況喔~~!
如果真的打監護權官司,法官的一句一定是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考量~
所以請先檢視你自己能給孩子的生活環境是否占優勢!!
如果對方能提供的環境是比較佔優勢~~
這你可能就要認真考慮打監護權官司取得監護權這一步是否真的比較有利
另外~
藏匿孩子是違法的喔!!
也就是說~
您提的1.2兩點
您可以先搬回家住~
並要求對方讓你能夠擁有正常的探視時間(跟您家人相處的時間),對方依法不得拒絕!!
請保留好證據~~!!!
1.你要求對方讓你有陪伴孩子的證據
2.對方拒絕你的證據
如果對方拒絕你,將會陷於不利的狀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123000326-260102
生活費部分~
很簡單啊
從現在開始用轉戶頭的方式支付~
不論你現在要打官司,或是未來要打官司~
甚至是打了官司之後,這本來就必須要有支付生活費的證明
加油吧!!
看你的敘述裡面都沒有討論到自己收入,與對方收入部分~
這應該是監護權成敗的關鍵
所以請務必謹慎考慮走到這一步的必要性~
以上是自己看了網路上的法律常識與朋友同學經歷過的經驗整理
如有認知錯誤,有請高手指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