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工局罰雇主不給育嬰假的背後,看看他是如何刁難勞工的...(文長)

不知道你為何一直迴避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這句話。

另外有二個疑點:
第一,這份工作沒有出缺勤上班打卡記錄,自稱是責任制,卻又不符合責任制工作之法定要件。
第二,這份工作沒有給付薪水之紀錄。被勞工局退件之後才趕緊補領半薪製造領薪紀錄。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大致上要符合下列條件:

1.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參加就保為被保險人。
2.前述勞工(通常即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3.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就保年資是累計計算的,第3點應該沒有問題。
雇主以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讓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個人認為從保障勞工權益的角度,解釋上應亦屬於就保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依文所述,勞保局可能是在懷疑樓主老婆實際上並未在該公司工作,或雖有工作,但與公司間不屬於僱傭關係,即是否符合第1點的問題。

在比較特別的情況下,主管機關要求公司說明或補充資料,是可以想見的,只能祝訴願順利了。
想知道後續發展

勞保並沒有斷保, 應該算正常行為呀
NEI0527 wrote:
因為60%薪資的津貼是勞保局付的,目前公司只做同意申請
出錢的當然會審核較嚴,只是看不懂勞保局目前還要啥資料
更何況都工作(勞保繳費)5年多了,應該不需有質疑投保年資上的問題
又不是像樓上有人假設的,有到朋友公司去湊滿一年勞保年資的疑慮

我不了解的是,這5年的年資是否與新公司是接續的。畢竟版主寫的是懷孕前....
如果懷孕前離職,懷孕的後期才加入新公司,中間就有近10個月的差距。
可能就會惹人猜疑....

但如果是接續的,政府就有點怪了...
(變成叫女性朋友懷孕期間不可以換工作?)

Gigen0322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老婆在懷孕前的工作已經作了五年,因為公司太遠,前公司對於孕婦的態度又不是太好,在機緣之下到了現在的公司,公司老闆不介意老婆在懷孕後期,也難得依照平等法不歧視孕婦的工作權,於是我老婆在懷孕的期間就轉直到現在的公司,沒想到在公做18天後,寶寶提早出生,公司也沒意見了讓老婆休了產假,因為老婆月子期間顧及想自己帶小孩,且好好調養身體,跟公司協調希望可以留職停薪,老闆也義無反顧的同意,甚至主動同意我老婆申請育嬰假級育嬰津貼,對於我們來說是多麼的幸運可以碰到如此好的公司及老闆,在我們開心的向勞工局提出申請時,沒想到如此多的刁難卻是發生在”維護勞工權益”的勞工局…
...(恕刪)



請問是 懷孕幾個月之後到新公司的啊 ??



下面節錄自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2f0d4BJbuqk%3d )
---------------------------------------------------------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

四、請領期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本項津貼
(二) 開始育嬰留職停薪後勞保局始接受津貼申請,提早申請逾1 個月以上者將予退件。
(三) 同時撫育2 名以上未滿3 歲子女,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四) 被保險人受僱單位任職滿 1 年後,於每1 子女滿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願意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登記。
(五) 被保險人如於受僱單位任職未滿1 年即育嬰留職停薪,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應依規定辦理退保。
(六) 申請人通訊地址,請詳填確實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七) 被保險人提供之金融機構轉帳帳戶如超過1 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八) 申請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另有工作、受訓上課或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之情事,依規定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請求權有兩年期限, 就提出爭議, 積極爭取吧~

妳老婆的公司真的對員工很好
不過, 任職未滿1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妳老婆的勞保必須退保, 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健保也必須轉依附在你公司了
應該是為了投機行為下的但書
公家機關為了這些爭議
所以都是照規定來做!!

就像有人說得
就算你曾工作過超過一年
但無工作的情況下懷孕生子之後
隨便找間小公司來申請留職停薪
對公司來講沒啥損失阿!!
但政府就要多負擔半薪
這不就是投機行為

你的情況雖然感覺合情合理
但公家機關就是照所申請的條件來審理!!
因不合在現職公司滿一年年資的條件
予以不核可!!
只能申訴看看!!

這問題不在於現在公司有多好
而是可以形成投機行為!!
才工作18天對審核人來看可能說真的太扯了!!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
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薪
兩公司中間你們中斷幾個月?
這應該可以告瀆職罪了嗎?

既然沒告知要補什麼,也沒說為何不准,一切又依照法規走,

那就把他鬧大看看,既然公司及員工都願意配合

那就是承辦人員有問題,我重頭看到尾,實在不懂,既然不准,承辦人員或公文都應告知為何不准?

那為何沒告知?

我舉個朋友的例子:

我朋友娶大陸新娘,一切都合乎規定,人也到台灣了,

去管區辦流動戶口,結果管區不給他辦,他也不申訴,直接告他瀆職,

後來管區馬上就被調走,他也馬上就辦好,而且還是專人到府服務

寫個存證信函,附上所有來往資料,並告知要採取法律行動,我想兩三天應該就解決了吧

就算不能辦,至少會很明確的知道你還要補上什麼資料,

以上只是小弟的拙見,我只是認為不管你到職幾天,既然法規是這樣訂的,就該給人,不然就增加

一條到職須滿幾天才合理
我建議問好民眾服務時間東西文件帶著,到議員服務處洽詢吧...
想請教伸請半薪,金額是否有上限?尊夫人伸請的半薪金額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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