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參加就保為被保險人。
2.前述勞工(通常即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3.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就保年資是累計計算的,第3點應該沒有問題。
雇主以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讓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個人認為從保障勞工權益的角度,解釋上應亦屬於就保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依文所述,勞保局可能是在懷疑樓主老婆實際上並未在該公司工作,或雖有工作,但與公司間不屬於僱傭關係,即是否符合第1點的問題。
在比較特別的情況下,主管機關要求公司說明或補充資料,是可以想見的,只能祝訴願順利了。
Gigen0322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老婆在懷孕前的工作已經作了五年,因為公司太遠,前公司對於孕婦的態度又不是太好,在機緣之下到了現在的公司,公司老闆不介意老婆在懷孕後期,也難得依照平等法不歧視孕婦的工作權,於是我老婆在懷孕的期間就轉直到現在的公司,沒想到在公做18天後,寶寶提早出生,公司也沒意見了讓老婆休了產假,因為老婆月子期間顧及想自己帶小孩,且好好調養身體,跟公司協調希望可以留職停薪,老闆也義無反顧的同意,甚至主動同意我老婆申請育嬰假級育嬰津貼,對於我們來說是多麼的幸運可以碰到如此好的公司及老闆,在我們開心的向勞工局提出申請時,沒想到如此多的刁難卻是發生在”維護勞工權益”的勞工局…
...(恕刪)
請問是 懷孕幾個月之後到新公司的啊 ??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2f0d4BJbuqk%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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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
四、請領期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本項津貼
(二) 開始育嬰留職停薪後勞保局始接受津貼申請,提早申請逾1 個月以上者將予退件。
(三) 同時撫育2 名以上未滿3 歲子女,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四) 被保險人受僱單位任職滿 1 年後,於每1 子女滿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願意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登記。
(五) 被保險人如於受僱單位任職未滿1 年即育嬰留職停薪,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應依規定辦理退保。
(六) 申請人通訊地址,請詳填確實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七) 被保險人提供之金融機構轉帳帳戶如超過1 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八) 申請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另有工作、受訓上課或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之情事,依規定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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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有兩年期限, 就提出爭議, 積極爭取吧~
妳老婆的公司真的對員工很好
不過, 任職未滿1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妳老婆的勞保必須退保, 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健保也必須轉依附在你公司了
既然沒告知要補什麼,也沒說為何不准,一切又依照法規走,
那就把他鬧大看看,既然公司及員工都願意配合
那就是承辦人員有問題,我重頭看到尾,實在不懂,既然不准,承辦人員或公文都應告知為何不准?
那為何沒告知?
我舉個朋友的例子:
我朋友娶大陸新娘,一切都合乎規定,人也到台灣了,
去管區辦流動戶口,結果管區不給他辦,他也不申訴,直接告他瀆職,
後來管區馬上就被調走,他也馬上就辦好,而且還是專人到府服務
寫個存證信函,附上所有來往資料,並告知要採取法律行動,我想兩三天應該就解決了吧
就算不能辦,至少會很明確的知道你還要補上什麼資料,
以上只是小弟的拙見,我只是認為不管你到職幾天,既然法規是這樣訂的,就該給人,不然就增加
一條到職須滿幾天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