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樓主手上那張是"保管條"那會比較好告一點。如果只是合約書那就有的告了。
撇開是否有效以及名字真假這件事情
沒想到連蘋果特區也淪陷為FB了
到警局或地檢署告刑法詐欺罪,半年內要告,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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