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下載的 iphone 4 的app可以傳給朋友直接使用嗎?

整個大離題了,有必要繼續討論下去嗎?
購買過的app要借同事、朋友都隨便啦!
討論出結論後,
你想分享的還是會分享,
不想分享的還是不會分享,
那這邊討論出結論有用嗎?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要怎麼去量都沒關係,
但也不用拿出來分享啦!

devin24 wrote:
整個大離題了,有必要...(恕刪)
對啊~
這議題好像在浪費時間
chocobothink wrote:
先搞清楚智慧財產權跟JB的原理再說吧

JB是透過Apple自己OS底下的漏洞

達到開啟Root的權限效果

是經由"Apple開發"的軟體底下的漏洞

而不是修改你OS的本身

[恕刪...因為以下也不用看了]


真是昏阿~ 這一整段都錯了...完全誤導。

智慧財產權規範的範圍不是這樣的解釋。

正因為所有的保護措施往往都會有破解,
後來乾脆立法,只要「規避廠商的科技保護措施」的行為就是非法,

不是以有沒有更改OS來判定,而是只要有規避行為就是違法。
台灣將[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納入著作權法的規範。

目前所有的破解措施(PSP/PS3/XBOX/Wii...iPhone...OOXX)全都是利用系統漏洞來進行破解,
照你這麼說,全部都合法了...

今年的台灣新聞,某幾家提供幫客戶改Wii主機的店家(不是賣謎片的店家)也遭到法院判刑,
所有的店家負責人都說[不知破解就是非法,以為不賣盜版就合法],
但沒有因此免責,法院仍將負責人判刑(還可上訴)。
引用的就是違反著作權法,違反「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

你這論點會害到更多不知情的人

討論什麼違不違法的已經沒多少人有興趣了,這棟樓又是無解。
本來不想回應,看到這則又忍不住半夜上來回文...

別說M01正義魔人太多...倒不如說似是而非的謬論太猖狂...

cheris168 wrote:
法客設計師您好:1....(恕刪)


無論是JB 或不JB,
軟體怎麼分享可省錢!
我想問題在於動機,
景氣壞幫”大家“省點錢,大家都不用最省錢,但是想用又不花錢,這不就是惡性循環?

再來版大說不JB 也不會JB,但是看了發言歷史i-Funbox

我記得這不是要JB才能用嗎?

議題討論本來可以長知識,但是說話顛三倒四總是不妥。

如果把所謂限電腦無限人數使用的論點當成以下應用範例的話大家覺得如何?

我店裡(或公司或網路賣家)
用現金卡申請賬號花幾千快買軟體(當然迷版更省成本了),總是有人不JB嘛。
反正現金卡消費到沒有結餘了也不怕被盜買。
這個賬號讓消費者花錢(多少錢看賣家)軟體一次灌個夠,還可以升級服務。

這樣雖然情境版大不一樣,但是道理是一樣的。

還是動機影響結果最深,

同樣成本開發產品,如果大家都尋正確途徑購買,成本分攤的Base大了,更多人可以用更合理價位購買,這才是正向循環,否則只是少數傻瓜在分攤高成本軟體,最後傻瓜也不見了,開發者也不見了,都不是好現象。

有錢好享受,沒錢省著“不要用”,讓開發者真正評估市場Base 訂出合理授權價位,才是真正市場機智。
benjenq wrote:

討論什麼違不違法的已經沒多少人有興趣了,這棟樓又是無解。
本來不想回應,看到這則又忍不住半夜上來回文...

別說M01正義魔人太多...倒不如說似是而非的謬論太猖狂......(恕刪)
如果是真理,
不用怕爭辯,
因為真理愈辨愈明...除非本議題的合理說法站不住腳,
否則就應該讓大家大徹大悟。
cklee wrote:
再來版大說不JB 也不會JB,但是看了發言歷史i-Funbox

我記得這不是要JB才能用嗎?...(恕刪)
看來cklee 大也是新人,
對不了解的事物請必隨便評論, 不懂又不先做功課就是無厘頭,
i-Funbox 是不用JB 就可使用的軟體好嗎...請多爬文,勿誤導人家。
ascadia wrote:
CD借朋友聽也犯法!!!!!


你講的是著作權法中有關「散佈權」的解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九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第六十條: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這裡有點弔詭:
DVD、錄影帶等物品在法理上被定位為「視聽著作」而非「錄音」。

著作權法第五條: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所以你在大賣場買一片正版 DVD,不管是轉賣還是租給朋友,都不違法。
但是你在大賣場買一片正版 CD,轉賣給朋友不違法,租給朋友就違法。
而「出借」則不在上述條文定義範圍之內。

所以「CD 借朋友聽有沒有違法」?答案是: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沒規定。

如果閣下對此不滿,請聯繫貴選區的立法委員。

ascadia wrote:
Copy代表再製,表...(恕刪)


把 App 同步到其他裝置的動作就是「再重製」。
依據著作權法的精神,你買了 App,實際上是買了電腦程式「著作物」重製物的所有權,
在授權範圍以及「合理使用範圍」內你可以再重製,
但是超出授權範圍以外的再重製,就是違反著作權法,不管你有沒有牽涉到商業使用。

App 商店使用規約(這是你自己在前幾樓貼的):

1. 您能將產品下載並同步化至您擁有或控制之任何裝置供個人非商業使用。

2. 若您係一營利企業或教育機構,您能將產品下載並同步化以供下列之一使用: 由個人在您擁有或控制之一個或多個裝置上使用,或 由多人在您擁有或控制之單一分享裝置上使用。舉例而言,員工個人得於員工之iPhone和iPad上使用產品,或多個學生能於資源中心或圖書館中在單一iPad上連續使用該產品。

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條偏偏你就刻意忽視。

授權規約第一條明文記載,限定授權給「你所擁有或控制之任何裝置」,
如果你「授權」給一台非你所擁有、且不是你直接管控的設備,使用某個你擁有的 App,
你就是違反著作權法。

請問你朋友的電腦、你朋友的手機是你所擁有或直接控管的嗎?

cheris168 wrote:
看來cklee 大也...(恕刪)




我可能誤解iFunBox了,原來是JB後要裝迷版或做檔案分享,iFunBox是最好捷徑是這樣嗎?

這是iFunBox的新版更新項目

iFunBox V1.0.391.368

What's New:
Fixed an annoying UI bug
Populate installed IPA Apps
Support App File Sharing
Install IPA App (with Installous)
Install DEB App (with Cydia)
Copy to PC: Safari downloads


ulyssesric wrote:
請問你朋友的電腦、你朋友的手機是你所擁有或直接控管的嗎?


這你應該反問apple如何證明這手機不是我直接控管的
這種事是不需要我來解釋的
apple要來解釋才對

apple的電腦授權,就是它的解釋
看到有人用"聖人"形容就覺得有點悲哀
什麼時候不違法就稱得上聖人
什麼時候做對的事就叫聖人....

一個帳號是對一個人
一個帳號可以對五台裝置
=>一個人對五台裝置
重點還是在於要是同個人啊...
不然你帳號申請的姓名是打開心的嗎

想要公司使用
當然可以去談啊
100個人份叫他收50人份的錢
不然一堆軟體出"企業版"是做啥用的....

不過
這種事情可能永遠不會被抓到
可能就自己的角度覺得省到錢
可是...
也不用大喇喇的講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