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了K先生過去的發言,以他對iphone跟英文程度,說可以開通帳號,的確令人覺的怪怪的。

俗話說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現有好人好事代表 Paul500 網友, 幫助因為此一事件變成磚塊機的苦主
請點選此連結

還有磚頭機嗎?

只針對已經被鎖機的苦主, 死馬當活馬醫.
目前為止已有人解救成功到 OS3.0啦!

網路上有爛咖, 也有好咖.
大家還是得小心為妙,
遇到好咖, 可記得感謝人家一下.

maumaumiow wrote:
Beta的東西本來就存在一定的風險...
不管來源...想要玩Beta..想要嘗鮮....就要承擔後果....

除非你從Apple官網更新正式版..出了問題..回去找官方
不然任何risk隨時都有可能會發生
今天有Beta更新成功的...能保証過幾天執行到某個動作不會整個OS掛點變磚嗎?(恕刪)


演路人甲的搶主角的戲 還改編劇本......

甚麼罪?

還用問嗎?

詐欺罪章



1、詐欺罪章的保護法益僅限於財產法益,誠實信用法益不包含在內。所以無損無財產法益者,不會構成詐欺罪。

2、詐欺罪成立的流程,詐欺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被害者與處分者同一人,但訴訟詐欺的情形,則被騙者與財務受損者不同為一人)、而為財產上的處分、因而使他人獲得利益(行為人與得利人不一定同一人)。

3、實行行為為詐術,使人相信事實信以為真的行為(此實行行為不能展現出對財產法益的侵害)。詐欺行為的認定,以一般人的基準為原則,以被害人的基準為例外,此例外乃是為了照顧身心較弱的被害人。不能陷於錯誤的方法,就不能稱為詐欺行為。



詐欺的種類非常多,保險詐欺、宗教詐欺、電話詐欺、金光黨的詐欺行為皆是。



不作為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有主動告知的義務而不為告知,使他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到旅店用餐,白吃白喝即是不作為詐欺。但是如果商店超額找錢,或是到銀行領一千給一萬,收到錢的人未為主動告知,則構成不了詐欺罪。原因是因為給付行為並不是因為詐術的實施而來的。

詐術行為也可以是對不特定多數人而來的,例如不實廣告即是。詐欺罪為財產犯罪,所以罪數的計算仍以概括的計算為之,依詐欺行為詐欺多人仍成立一罪。

4、陷於錯誤之後必須為財產的處分,若被害人無財產上的處分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詐欺罪。現實上的交付即是最典型的例子,金光黨的例子即是。

5、財產損失,(1)現實持有的喪失,本身就是一種財產損害,不以是不是具有民法上的權利為限。(2)可以折算成經濟價值的勞務,仍然可以算是財產的概念,例如一開始就心存「白玩」的心態進行白嫖。

6、本罪的既未遂區別標準在於,被騙者是否已經為財產上的交付為標準。客觀上只要實施詐欺行為,若未充足其他所有要件,則為未遂的層次。

7、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即以有違收費設備設計的不正方法,而取得他人之物。例如,投入自製的硬幣,獲得罐裝飲料。至於以此方法獲得利益則為第二項的犯罪,例如,以自製的硬幣獲得搭捷運一次的機會,免費停車一次等等的。
再者,如果以毀損的方法為之,則為毀損罪而非本罪;若是以打開鎖的方法為之則為竊盜罪非本罪。又,本罪並未陷人於錯誤,所以與詐欺罪有別。

本罪所稱的自動付款設備,即為俗稱的ATM。如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提款卡提領現金,則成立本罪。但如果撿到別人的信用卡,加以提領則非本罪。

為電腦詐騙罪,本罪的行為客體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如果以電腦為溝通方式,詐騙在電腦另一端的人則非本罪。例如,在msn上聊天等等。所以,行為人如果破解他人密碼,進入非公開的領域,進而取得他人之物或獲取利益,則為本罪所規範。換言之,如果行為人並未取得財務或獲得利益,即使以不正的指令輸入,變更相關紀錄,仍然不會構成本罪。

8、本罪的行為客體必須是未滿二十歲之人,以及陷於精神耗弱狀態的人始可(行為客體欠缺或減輕責任能力的情形)。本罪的實行行為為使之交付的行為,至於使之交付的原因不一定是施詐術,有學者認為行為人若施詐術,則屬的問題(林說)。

9、背信罪的本質,有數種說法存在,其中限定背信說,將被信解釋為對他人事物有著高度信賴關係者為被該信賴關係,致本人受損的情形。只是何謂高度信賴關係,語意不清。而背信之權限濫用說認為,要濫用權限再加上違背信賴關係始可。此說較可採。

本罪的實行行為為違背任務的行為,而此型為本質上必須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始可。基於上述的背信罪的本質,本罪的實行行為必須要濫用權限再加上違背信賴關係始可。是如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結果),則為既遂。如果未具體損害本人的利益,則為未遂。

的行為主體必需要是餵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始可,也就是身分犯。而本罪的為他人處理的事務,因為是財產犯罪的關係,所以必須是財產管理上的事務才可以。

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的關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的侵占,為特殊的背信行為,故侵佔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

10、§344本罪最常發生的具體例子,是在地下錢莊的情形。本罪必需行為人借以金錢,並且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才可以。如果未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則為本罪所不罰的未遂情形。

何謂顯不相當的重利,必須就當時金融市場的情形加以客觀的認定。立用他人輕率、急迫、無經驗的情形,則行為情狀。



原來這還有懶人包~
感謝分享
網路真是什麼人都有
各位要小心囉
We're all living in Amerika Amerika ist wunderbar
o888 wrote:
員工甲:員工乙,明天...(恕刪)


會來這個版的..多數會員要的都是有用、有益的資訊

或一些小撇步...或更方便的功能


並不是給那種惡意來陷害或不正當的詐騙


或許有個貪字...但至少不是去害人...

提供錯誤的資訊..害人還不知錯...非得要人揪出來才認錯...

我實在很懷疑..Ki....有真的認錯嗎...


搞不好換個ID...又來亂一次...有些心地本身就是壞的人...會做一次..就會有第二次...
此篇讓我想起 魚姊的偉大事蹟。(挪抬以示尊敬)
系統不讓我填寫太長的簽名檔所以我只好用短短的簽名檔來當作我的簽名檔真是傷心為什麼簽名檔不可以填寫太長真是可憐的簽名檔...
iPhone帶你吃好料 http://www.foodspotting.com/10989-jenny
現在又剛好要遇上iOS4.3 Beta,推文一下。
01不給改暱稱,請叫我柚子 Blog: http://www.3cblog.id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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