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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磚頭機嗎?
只針對已經被鎖機的苦主, 死馬當活馬醫.
目前為止已有人解救成功到 OS3.0啦!
網路上有爛咖, 也有好咖.
大家還是得小心為妙,
遇到好咖, 可記得感謝人家一下.
ribsome wrote:
我也覺得k大應該拿不出開通證據出來,要拿早拿了,拖這麼久還不出來,想必是沒證據
另外,
我很好奇,訴諸法律的話,要用哪一條法律控告?民法?刑法?
請看這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83&t=985666&p=41#11137859
甚麼罪?
還用問嗎?
詐欺罪章
1、詐欺罪章的保護法益僅限於財產法益,誠實信用法益不包含在內。所以無損無財產法益者,不會構成詐欺罪。
2、詐欺罪成立的流程,詐欺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被害者與處分者同一人,但訴訟詐欺的情形,則被騙者與財務受損者不同為一人)、而為財產上的處分、因而使他人獲得利益(行為人與得利人不一定同一人)。
3、實行行為為詐術,使人相信事實信以為真的行為(此實行行為不能展現出對財產法益的侵害)。詐欺行為的認定,以一般人的基準為原則,以被害人的基準為例外,此例外乃是為了照顧身心較弱的被害人。不能陷於錯誤的方法,就不能稱為詐欺行為。
詐欺的種類非常多,保險詐欺、宗教詐欺、電話詐欺、金光黨的詐欺行為皆是。
不作為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有主動告知的義務而不為告知,使他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到旅店用餐,白吃白喝即是不作為詐欺。但是如果商店超額找錢,或是到銀行領一千給一萬,收到錢的人未為主動告知,則構成不了詐欺罪。原因是因為給付行為並不是因為詐術的實施而來的。
詐術行為也可以是對不特定多數人而來的,例如不實廣告即是。詐欺罪為財產犯罪,所以罪數的計算仍以概括的計算為之,依詐欺行為詐欺多人仍成立一罪。
4、陷於錯誤之後必須為財產的處分,若被害人無財產上的處分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詐欺罪。現實上的交付即是最典型的例子,金光黨的例子即是。
5、財產損失,(1)現實持有的喪失,本身就是一種財產損害,不以是不是具有民法上的權利為限。(2)可以折算成經濟價值的勞務,仍然可以算是財產的概念,例如一開始就心存「白玩」的心態進行白嫖。
6、本罪的既未遂區別標準在於,被騙者是否已經為財產上的交付為標準。客觀上只要實施詐欺行為,若未充足其他所有要件,則為未遂的層次。
7、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即以有違收費設備設計的不正方法,而取得他人之物。例如,投入自製的硬幣,獲得罐裝飲料。至於以此方法獲得利益則為第二項的犯罪,例如,以自製的硬幣獲得搭捷運一次的機會,免費停車一次等等的。
再者,如果以毀損的方法為之,則為毀損罪而非本罪;若是以打開鎖的方法為之則為竊盜罪非本罪。又,本罪並未陷人於錯誤,所以與詐欺罪有別。
本罪所稱的自動付款設備,即為俗稱的ATM。如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提款卡提領現金,則成立本罪。但如果撿到別人的信用卡,加以提領則非本罪。
為電腦詐騙罪,本罪的行為客體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如果以電腦為溝通方式,詐騙在電腦另一端的人則非本罪。例如,在msn上聊天等等。所以,行為人如果破解他人密碼,進入非公開的領域,進而取得他人之物或獲取利益,則為本罪所規範。換言之,如果行為人並未取得財務或獲得利益,即使以不正的指令輸入,變更相關紀錄,仍然不會構成本罪。
8、本罪的行為客體必須是未滿二十歲之人,以及陷於精神耗弱狀態的人始可(行為客體欠缺或減輕責任能力的情形)。本罪的實行行為為使之交付的行為,至於使之交付的原因不一定是施詐術,有學者認為行為人若施詐術,則屬的問題(林說)。
9、背信罪的本質,有數種說法存在,其中限定背信說,將被信解釋為對他人事物有著高度信賴關係者為被該信賴關係,致本人受損的情形。只是何謂高度信賴關係,語意不清。而背信之權限濫用說認為,要濫用權限再加上違背信賴關係始可。此說較可採。
本罪的實行行為為違背任務的行為,而此型為本質上必須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始可。基於上述的背信罪的本質,本罪的實行行為必須要濫用權限再加上違背信賴關係始可。是如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結果),則為既遂。如果未具體損害本人的利益,則為未遂。
的行為主體必需要是餵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始可,也就是身分犯。而本罪的為他人處理的事務,因為是財產犯罪的關係,所以必須是財產管理上的事務才可以。
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的關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的侵占,為特殊的背信行為,故侵佔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
10、§344本罪最常發生的具體例子,是在地下錢莊的情形。本罪必需行為人借以金錢,並且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才可以。如果未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則為本罪所不罰的未遂情形。
何謂顯不相當的重利,必須就當時金融市場的情形加以客觀的認定。立用他人輕率、急迫、無經驗的情形,則行為情狀。
Aya.Huang wrote:
此篇讓我想起 魚姊的偉大事蹟。(挪抬以示尊敬
你這挪抬讓我想起了先總統 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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