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 basara wrote:整篇文章看了四次手機...(恕刪) 你要不要在看多次點?四次對你可能不夠喔因該是已經賣給對方了吧正常人如果面交對方沒給錢又還沒給他手機的話早就盡速找下一位賣家賣他了怎麼可能還會為了沒帶錢的買家而簽買賣切結這跟本多此一舉好不好最後賣家還在等他匯錢都一個多禮拜了總結 已售出現在賣家只能以現有的資料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有對方電話跟姓名就可以告了最好去地檢署當天申告馬上開庭把那個買家mobile01帳號可以po出來人肉搜
樓主跟我一樣純真,都相信人性本善,很佛心,給你一個讚只是人心險惡,問你喔,切結書有地址嗎?有對方簽名及身份證字號嗎?你的iphone應該有所謂的[機器碼],不知道可不可以去報案,請電信公司調資料查手機目前流落何處?
可以提告~這算詐欺了!!報案紀錄寫得越清楚越好!!在哪個網上PO買賣文!!雙方留言.聯絡資料!!幾時幾月幾點幾分在哪個地方交易!!盒單資料!!d0954004221 wrote:事情是這樣,12/4...(恕刪)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參考看看 我google到的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