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 basara wrote:
整篇文章看了四次手機...(恕刪)


你要不要在看多次點?
四次對你可能不夠喔

因該是已經賣給對方了吧
正常人如果面交對方沒給錢又還沒給他手機的話早就盡速找下一位賣家賣他了
怎麼可能還會為了沒帶錢的買家而簽買賣切結這跟本多此一舉好不好
最後賣家還在等他匯錢都一個多禮拜了
總結 已售出


現在賣家只能以現有的資料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有對方電話跟姓名就可以告了
最好去地檢署當天申告馬上開庭


把那個買家mobile01帳號可以po出來人肉搜
樓主跟我一樣純真,都相信人性本善,很佛心,給你一個讚

只是人心險惡,問你喔,切結書有地址嗎?有對方簽名及身份證字號嗎?

你的iphone應該有所謂的[機器碼],不知道可不可以去報案,請電信公司調資料查手機目前流落何處?
不用告了
告了也沒用

除非當場有錄音或寫單據證明買方當場沒給錢,承諾若干日後會轉帳
不然就算告了
對方若堅持當場已經用現金交付了
你要怎麼證明對方沒有付給你?
沒錢也來買手機

版大真是好心人

這樣也給手機

台北/ Steve Lee
可以提告~這算詐欺了!!
報案紀錄寫得越清楚越好!!

在哪個網上PO買賣文!!
雙方留言.聯絡資料!!
幾時幾月幾點幾分在哪個地方交易!!
盒單資料!!

d0954004221 wrote:
事情是這樣,12/4...(恕刪)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參考看看 我google到的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05

dodolon wrote:
你確定相關資料是本人...(恕刪)


銀貨兩訖的道理…

真的要銘記在心才行…
以前也這樣被騙過一次
會這樣做的人資料通常是假的
花錢當學教訓吧 只是你這學費高了點

錢沒到手東西千萬不要給人
看來 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

學校是沒教過的~~~~~


你們簽的買賣契約 有說哪時候要把錢轉到妳的帳戶嗎

如果沒有 那快去告吧~~~
花錢跟拉屎一樣簡單 賺錢卻跟吃屎一樣難 而便秘 就是錢太多花不完~~

d0954004221 wrote:
沒有錢也沒有金融卡....恕刪)


那還剩下甚麼~只剩一張嘴你也敢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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