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錢下定東西給了預定交付時間延期兩次這已經違反合約精神(如有明確文字往來紀錄)這很難理解嗎?是你的話沒有被耍的感覺?如果態度好點(如賠償個小東西),並且明確再說最後交付時間還好受一點如果如前面所說其他未有預約地區都有人收到貨(香港),那就是把台灣已付訂金的人視若無物還要已付訂金者有同理心?除非特意護航華碩,不然正常人會有這樣的想法嗎?
cadin2304 wrote:1. 點選以下網址https...(恕刪) 依民法第249條第一項第三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回其所受之訂金。(視個人情況不同,逕行變更)長知識了!立馬google ZF6 腦補一下XD
qazwsxedc11220 wrote:沒被開過單就表示沒...(恕刪) 到底誰理解能力有問題??華碩那麼大家的公司本來就應該受大眾公評他違法不依規定出貨這本來就是事實跟我闖不闖紅燈有沒有被抓有什麼關係??再說我也真的沒被抓過啊華碩如果有辦法出包又不違法誰有他的辦法??
布萊恩.楊 wrote:違反民法或交易公平法...(恕刪) 其實很多人都不看大紀元的公平交易法 第21條是有比較接近啦跟21條有關的只有罰錢的罰則。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可惜沒交貨日期違約就違法的話那還真恐怖,口頭答應也是合約的一種,所以從小到大沒唬爛,應該在孕婦的肚子吧。
saokie wrote:違約就違法的話那還真恐怖,口頭答應也是合約的一種,所以從小到大沒唬爛,應該在孕婦的肚子吧。 有民法啊!!如果違約不等於違法,沒有政府的強制力,請問有誰會付違約金??契約--民法--違約金,如果沒付違約金--背信、詐欺--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