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ROXSOUL wrote:
民事也要請求律師費...(恕刪)


須符合失能人或某些特定條件

或者民事第三審敗訴,才須賠償律師費

鍵盤律師嘴到不行,連這都看不出來
白癡有傷哥

yuxian wrote:
怕是未來有前科連公司都不想用了~

這讓我想到以前我拜訪一個管制比較嚴的機關,進去要核對廠商人員身份,替代役男可能沒注意,就把名冊放到櫃台上翻找,我也湊過去幫忙找我的名字,瞄到名冊裡有記錄前科資料,我跟替代役男突然都覺得不對,他趕緊把名冊放到櫃台下,我也趕緊向後退一步,左右看一下,還好沒有人發現我們的錯誤,我跟役男都嚇到了。
合理懷疑上市公司最早發現的是帳對不上,但苦於找不到這個漏洞在哪;

我不是資安或交易系統軟體設計專家,輪不到我去評論抓出這個設計缺陷
的難易程度,我只親身碰過系統錯誤(例如說某大廠的活動報名系統...etc.)
好幾次,也親自致電去報怨過,我猜想很多人也碰過類似狀況;

系統不完善有Bug丶有錯誤是存在的常態與事實,永遠處於維護與修補的
狀態;業者當然有保持交易正常善盡維護之責,但”即使”業者的系統維護工作
人員被究責失職無能,受到公司內部懲處,但並非故意犯錯也沒違法;
假如99.9999%的依正常程序操作的交易對象都沒問題,惟獨0.00001%沒有依
正常程序操作找到漏洞的被告產生交易異常,業者的疏失能有多大!?
即使套用交通事故肇責比例分擔”應注意而未注意”眾人嘲諷反彈離譜的邏輯,
說業者有責任OK,但被告可以全無責任!?怎麼樣也脫不了干係;

業者清查分析交易紀錄丶處理修補系統漏洞...etc.之過程,自會附上完整的紀錄
與報告呈上作為基本事證的基礎;被告最大爭議抓漏洞的行為,業者應該會延請公正
第三方權威專家撰寫評估報告,甚至搜尋全球類似判例當作非正式的”參考”,這是我
資安大外行不必深思就可以想到的一小部分,業者本身就是世界級的資訊大廠,準備
必然鉅細彌遺.
gilywu wrote:
須符合失能人或某些特...(恕刪)


呃對阿

所以有例外的情況不是嗎?
比如說兩造契約中即約定就有可能經請求並判准負擔律師費用

否則一二審既未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本來就得選擇是否委任等語,都這樣駁掉

就算三審敗訴就該當事人請求之律師費用負擔也要核定與本件有關等才會審酌是否核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不過因為我最多僅接觸一二審
三審律師費用說真的我也不熟
如果可以的話還希望能提供些實務判決見解參酌啊~
glavinec.tw wrote:
我已經掌握訣竅了,有懷疑,但沒有採取有懷疑後的合理行動,這就是不知情,
例如懷疑老婆出軌,但完全沒有採取調查行動,就可以證明對老婆出軌內容毫不知情。


我覺得大大您舉的例子不是很好,
應該舉例:
老公和小三上床後,
雖然有懷疑自己好像出軌外遇了,
但因為是小三主動勾引的,
不是很確定這樣是不是法律上的外遇,
這就是不知情,
因為沒有辦法認定老公當下是否知道自己出軌了,
所以他就是無罪的,
之後的一百次外遇也都是無罪的。

這個訣竅實在是太好用了!
timeriver235 wrote:
其實我有一個很大的疑問
報導寫購買了100多件商品
所以使用100多個折扣碼應該不太對



上面報導是說「1 組折扣碼」。
gilywu wrote:...鍵盤律師嘴到不行,連這都看不出來...

說話不必那麼酸,這裡幾乎每個版兄都建議當事人去找專業律師,

互相討論只是長點知識經驗,假如有散佈錯誤訊息感謝指正,沒必要亂扣帽子,
至少我毫無以”專家“自居之意圖,只是成長環境與親友之間法界人士不少,
也有提出告訴的實際經驗,確定起訴之後就沒麻煩律師自己走完程序(包括民事求償),
只要配合檢察官動作加上事證明確又紥實,其實過程沒那麼難,最難熬的是還要見到
被告聽對方鬼扯胡說八道,甚至因此民事求償的部分不作過多堅持而少拿了一些;

對方也是拒不和解的,我想放過他但他不放過自己,事後我贏回的比當初提出的和解
條件好很多;對方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服刑,但他必須背負刑事前科一輩子的重擔;

我不過是個平凡百姓能做到這個地步,某人最好想想上市公司的律師(團)能做到
什麼程度.

hjfrank wrote:
上面報導是說「1 ...(恕刪)


就前面樓主自己說合法取得100多組折扣碼

所以才覺得很奇怪
被告出庭都可以胡說八道了,更何況是想引誘上鈎為目標的論壇發文,
“供詞反覆”就是在講形容這種情況;毫無爭議有利之處誰願意出頭;

所以一般第一手警方筆錄與檢察官偵查庭問訊的內容很重要,被採信的程度
比較高,事後翻供除非有強力的新事證支撐,否則多說只是自行打臉,不斷削弱
自己的誠信基礎,法官更難採信.

Hermitissimo wrote:
說話不必那麼酸,這...(恕刪)


我說的是另外兩位噴嘴炮的,不是你。

其中一位我也不講是誰了,根本已經超過正常人給建議的行為

如果樓主真請律師,他的發言亦可能被告。

白癡有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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