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XSOUL wrote:
呃對阿所以有例外的...(恕刪)
刑事部分,都是委任律師者自負委任費,我想說的就是這個。
就本案,金額那麼小,民事不太可能打到第三審。
且敗訴負擔訴訟費用,必須華碩造屬失能人必須請律師才有辦法繼續訴訟才成立
DandelionJack wrote:...華碩所提供的犯罪證據的證據力沒有達到達成刑事起訴的最低門檻...
Hermitissimo wrote:
有些人太過注重本案一些技術面的細節,其實這丟給資安專家去處理就好了;假如我是原告的操盤手,電腦犯罪可能只是攻擊主軸之一(甚至可以擺在次要),把重點壓在這邊不確定性太高,這一般人不懂,法官也不懂,稍有閃失只能徒呼負負,萬一敗訴上市公司的顏面掃地,即使爭議性高的案件上訴被駁回的機率比較低,但遠不及一戰擊潰不留後患,一般人走完一審程序體重可能已經減了10kg,不見得願意再經煎熬堅持上訴,賭一個前路不明的未來!上市公司要更有把握,應該會把攻擊主軸定義在”經濟犯罪“而非電腦犯罪,把被告朝經濟犯這方向去打,這也比較符合刑事詐欺的犯罪情節,電腦鑽漏洞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被告可能無法體會被公司提告的差別,尤其國家法律為了維護廣大股東權益,對於上市公司有最嚴格的規範與把關,但同時也會提供高於一般人更多的”保障”!就會計準則而言,差一塊錢和差一千萬一樣不可接受,上市公司對財務報表的真實與完整性受法律最嚴格的規範拿這作武器一般人既不熟悉,手上也無抗衡的法律工具,原告重兵放在這邊被告難以招架,一般非專業財稅專長的律師也難有作為,仗還沒打幾乎勝負已定!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