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125475368 wrote:
你還敢舉例!?你等著被他打臉吧!
不過沒關係, 他打臉你後 我會再打臉他

呵呵,你就慢慢發你的大財吧
blackever wrote:
本案中,使相對人(華碩) 陷於錯誤的系統漏洞事實上一直存在,並非是因為樓主使用詐術所致,和行為人(樓主)是否使用詐術完全無關。即便樓主未曾使用任何折扣券,該漏洞也會一直存在。因此,就成立詐欺罪的因果與順序 "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並不成立,所以也無須探討是否有 "故意" 等主觀意圖。


那麻煩請解釋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blackever wrote:
目前看起來的爭點,應...(恕刪)


先恭喜樓主找到律師
aurora780730 wrote:
繞那麼大一圈,早就不知道在幾樓的時候,我就說過他的第一次下單是可以被解釋為非故意,但他其他的99單都是故意
怎麼會有人以為他的100次下單都是以同一個狀況去看
當然是分別論處

如果夠明顯其實第一單就可以算是故意了。
反而是第二單以後並沒有出現啥新資訊可以絕對讓樓主認定系統算錯總價。
另外,華碩不但沒有把第一單取消,還真的出貨,反而容易讓消費者以為真的是大特價。

當然,對於爬爬文就能直接證明樓主有99單犯了詐欺罪的強人,
我還是得依照慣例讚美一句:
真他媽天才!



yuxian wrote:
那麻煩請解釋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恕刪)


1. 您附上的連結似乎有誤,連結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鳳補 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
2. 附上正確的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連結。

在該判例中,"足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之際,其已不 具備清償能力至明" - 清償個關鍵字出現九次,可見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主、客觀要件倘缺其一,即無犯罪可言。

雙方可以主張的點,就讓雙方到法院進行攻防吧。
blackever wrote:
1. 您附上的連結似乎有誤,連結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鳳補 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
2. 附上正確的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連結。

該網站超連結提供有誤,轉址會錯誤
感謝提供正確連結


blackever wrote:
在該判例中,"足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之際,其已不 具備清償能力至明" - 清償個關鍵字出現九次,可見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主、客觀要件倘缺其一,即無犯罪可言。


如果華碩求償,請問客觀上樓主可以一次賠清而無客觀上詐欺行為嗎?

主觀上的故意請問一下樓主錄影證明漏洞跟利用漏洞購買了N次,
請問一下沒有主觀上詐欺故意嗎?


blackever wrote:
在該判例中,"足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之際,其已不 具備清償能力至明" - 清償個關鍵字出現九次,可見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主、客觀要件倘缺其一,即無犯罪可言。

雙方可以主張的點,就讓雙方到法院進行攻防吧。


我是要您解釋這一點
"顯然被告明知其所使用之上開信用卡若以連線交易之方式,
定會遭到告訴人永豐銀行拒絕授權而無法簽帳消費,
遂利用飛機上交易無法連線查詢之漏洞,向飛機上之空服員購物,
使告訴人長榮航空、被害人中華航空誤以為被告之信用卡仍能正常使用,
而允許被告簽帳消費,並如數交付貨物給被告,被告係以此方式施用詐
術,至為明確。"

對於您之前所述

blackever wrote:
本案中,使相對人(華碩) 陷於錯誤的系統漏洞事實上一直存在,並非是因為樓主使用詐術所致,和行為人(樓主)是否使用詐術完全無關。

blackever wrote:
1. 就因果關係與順序來說,(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就算是相對人陷於錯誤,該錯誤也是一直先存在於交易系統中,並不是因為版主 "使用詐術" 所以才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1 與 2 的順序顛倒,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同樣都是漏洞,請問一下您說法怎麼不一樣?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樓主自己錄影強化了懷疑或確信總價有錯誤而害怕華碩不出貨
而且錄影還不只一次!
才是解釋這個超過10筆錄影的意義所在
不是單單只看他下99單
Ok?
自己不看人家說的已有錄影的那幾次特別去解釋
若已經有所意圖,我管他99單還是只是2~3單
華碩就是陷入錯誤才出第一單的貨甚至其他單
因果關係搞不清楚的你
講的華碩完全不該有過失的樣子
你還在講華碩?
華碩縱使有過失也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或免責
Ok?
aurora780730 wrote:
樓主自己錄影強化了懷疑或確信總價有錯誤而害怕華碩不出貨
才是解釋這個超過10筆錄影的意義所在
不是單單只看他下99單
Ok?
自己不看人家說的已有錄影的那幾次特別去解釋
若已經有所意圖,我管他99單還是只是2~3單


那麼樓主的優惠卷是不是只能用一次?
而該折扣是不是也有限定購買項目跟折扣比例
如果最後利用漏洞送出去的訂單明細跟價錢與優惠卷不符

所以樓主很清楚網站扣的價錢就是一個漏洞
接著他利用這個漏洞用了一張優惠券去扣了與該優惠卷不符合的項目價錢下去結帳

由錄影跟下單N次可以知道
1.樓主知道漏洞
2.樓主明知道優惠券內容說明
3.網站所扣金額與優惠卷不符

那麼不就是故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聖神山 wrote:...恭喜樓主找到律師...

呵呵...是啊!

至少已經熬過了起訴的階段,不和解當然就進入辯論庭了;

本案在缺乏原告事證乍看之下...的確告詐欺是小有疑慮,告侵佔爭議較少更有把握;
假如檢方真的也是以詐欺起訴,那就看看原告到底提供了什麼強有力的事證來支撐了;

或許樓蓋到這裡應該還是小有共識...最低限度侵佔大概是跑不掉了.
yuxian wrote:
那麼樓主的優惠卷是...(恕刪)


對於華碩案
這個就是我之前強調的
從證詞、操作手段、錄影行為去論他強化了他對於漏洞知情,有意圖而為
甚至錄影的次數與下單的次數都可以解釋再次強化行為的故意程度

而我們的CU發財哥一直要別人重複
甚至不是只有我一人再重新表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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