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75368 wrote:
你還敢舉例!?你等著被他打臉吧!
不過沒關係, 他打臉你後 我會再打臉他
呵呵,你就慢慢發你的大財吧
yuxian wrote:
那麻煩請解釋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恕刪)
blackever wrote:
1. 您附上的連結似乎有誤,連結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鳳補 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
2. 附上正確的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連結。
blackever wrote:
在該判例中,"足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之際,其已不 具備清償能力至明" - 清償個關鍵字出現九次,可見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主、客觀要件倘缺其一,即無犯罪可言。
blackever wrote:
在該判例中,"足見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之際,其已不 具備清償能力至明" - 清償個關鍵字出現九次,可見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主、客觀要件倘缺其一,即無犯罪可言。
雙方可以主張的點,就讓雙方到法院進行攻防吧。
blackever wrote:
本案中,使相對人(華碩) 陷於錯誤的系統漏洞事實上一直存在,並非是因為樓主使用詐術所致,和行為人(樓主)是否使用詐術完全無關。
blackever wrote:
1. 就因果關係與順序來說,(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就算是相對人陷於錯誤,該錯誤也是一直先存在於交易系統中,並不是因為版主 "使用詐術" 所以才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1 與 2 的順序顛倒,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aurora780730 wrote:
樓主自己錄影強化了懷疑或確信總價有錯誤而害怕華碩不出貨
才是解釋這個超過10筆錄影的意義所在
不是單單只看他下99單
Ok?
自己不看人家說的已有錄影的那幾次特別去解釋
若已經有所意圖,我管他99單還是只是2~3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