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is_lou wrote:對, 你當初應該公佈有這個漏洞, 然後幾百個人下單, A家就會吞下去不會告你們(你要A家一個打十個嗎?). 但現在只有你一個, 你覺得他們家法務會放過你? (兄弟來, 我們十個打一個!) 哈哈哈 有道理人家法務不會只有一個, 你加老婆就兩個 , 民代 立委 可不會代你出庭你老婆還有未足歲的小孩要帶, 另一個才5歲 也是要看管的年紀樓主你有沒有想過 不管官司勝負, 你不提前和解 會搞多少自己的時間金錢?每次出庭都跟法官請假? 那怎麼贏官司每次都出庭 而向公司請假? 那扣薪唄!!
在此小弟以現有資訊,單純從法律觀點說明一些可能誤解的部分,暫不討論主觀認知、道德、人情、前例的媒體輿論,也就是排除"情"、"理",單論"法"。因樓主提供的資訊不甚完整,部分是用推測的。若有錯誤之處請包涵,若有更熟悉法律的大大也請不吝指正。1. 3/26 被告詐欺,一大早就被搜索,家裡被刑事局搜索扣押走出刑事局已經是晚上9點10點了本人100%不是駭客 不然也無法全家走出刑事局主動進出刑事局 筆錄做完也是 多位刑警送出大門假如我罪證確鑿 會有這種待遇嗎?--> 因樓主提到去刑事局,猜測與搜索票同時收到的是到案通知書,身份可能為犯罪嫌疑人。當日訊問及筆錄內容我們當然不知道(也請樓主不要公開),不過除非是重大犯罪且當場自白,才會馬上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交保或收押,一般狀況通常就是請您回家等開庭。這跟是否"罪證確鑿""是不是駭客"並無直接關係。換個角度想,就是有足夠證據,法官才會同意簽發搜索票,並請樓主到案說明。這些都是調查的一部份。此外樓主提到扣押,是否已有物品或電磁記錄被帶走做為證物?就算所謂"鐵證如山",也是要開庭由法院判決,嫌疑人確實被定罪以後才能關,不是警察就可以直接把嫌疑人關起來的唷。P.S.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串供逃亡、湮滅證據的可能,才能申請羈押,讓嫌疑人"無法走出"警察機關或地檢署。而且只會針對傳票/通知書上的對象,並不會涉及其他家人。(又不是古時候要連坐誅九族……)2. 6/3 開偵查庭,最後的結果是叫我們和解--> 到此階段,樓主已經是被告。猜測樓主為自行前往開庭,並未請律師或熟悉法律的人士協助。想必告訴人提出的是以刑(詐欺)帶民(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對於輕罪,檢察官都會建議和解,除了減少訴訟程序和行政資源浪費外,其實也是為了被告著想。這點對樓主非常重要,小弟稍後再談。同樣的,偵察庭的陳述內容我們不知道(也請樓主不要公開),假設樓主偵查庭時的說詞為目前12樓回應,主張無意間發現,覺得便宜而購買,以購物車標價為準,並提供影片,且也向檢察官表示無和解意願。------------分隔線---------------------接下來小弟想請各位看看刑法的詐欺罪: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已知:”在兩個月期間內,購買了一百多件商品,原價60幾萬,只花了40多萬 ”客觀要件(犯行):以詐術使人將物交付 /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這裡是否為"詐術",會是重點。原告可能主張折價券使用條款及網購相關規定、電子商務合約;被告可能主張購物車標價與購物網站系統運作瑕疵,被告進行正常操作,並非詐術。主觀要件(犯意):通常主觀犯意較難證明。但以此例來說,小弟相信”兩個月,一百多件”的購物記錄會是原告的首要主張。此外,若這一百多件商品已到被告手中,商品的去向(自用?贈送?轉售?)更可能會是原告用來推論犯意的切入點。此外,購物的錄影畫面,在主觀犯意方面,也不見得有利被告。如果要走到開庭,就看原告提出的證據,以及雙方的攻防。------------分隔線---------------------順便聊一下誣告罪: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最重要的要件是"虛構事實"。講的白話一點,必須是原告的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在本例中,已進行合法搜索且起訴,全為虛構事實的可能性小弟認為極低。要是樓主去告誣告,樓主反而更有可能犯誣告罪。(呃,實務上,檢察官大概會請您回家洗洗睡,根本無法成案起訴。。。。)
chun777 wrote:我如果是華碩.....我也會告你....為何???以生意的角度而言....告你又不用花錢....輸了...不起訴而已...也不會怎樣...當然是告看看囉~~ 法務不是白養的,偵查庭頂多不起訴,如果起訴了頂多法官判樓主無罪,但相反的......起訴了,判有罪,那樓主就有前科了,除非賠錢看法官願不願意判緩刑。
chun777 wrote:詐欺罪的定罪要件在於...(恕刪) 錯誤觀念所謂的詐術分積極面與消極面而明知對方出錯,不告知對方,並持續利用此錯誤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當的利益也是屬於詐欺的一種!別誤導別人,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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