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你誤解了
消保法第二十條指的是 "無契約成立" 之下,廠商寄出物品,消費者不用負擔保管責任 (最常見的就是街頭訪問或是電話訪問,消費者說要再考慮考慮,賣家就故意寄出物品想要霸王硬上弓)
樓主是有購買契約成立(網購下單成功),而廠商寄錯商品,不是消保法第二十條的規範項目,而是適用其他網友提出的民法刑法的不當得利與侵占
感謝您的指教.
的確消保法二十條應該是針對無契約成立時的強迫推銷沒錯.
本來廠商寄錯貨品就是應該通知廠商寄正確的貨品過來, 把錯的貨品回收回去.
這我在最後就有寫到了.
至於解釋法條正不正確, 要怎麼做, 這責任本來就自己要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