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閒聊區瞎扯蛋是很正常的.
DandelionJack wrote:
華碩難道在事情發生後的至少三個月內(你看交易後發生的各個時點)都沒有進行任何商業交涉就 "直接提告" 嗎?
與商業交易常理不合?...(恕刪)
benny950 wrote:想了想覺得這確實是一個重點。
如果這5個月期間華碩都沒有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這一點對樓主是非常有利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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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FOX wrote:抱歉我非內行,這算是"定型化契約"的概念嗎?
消費者並不是單純依公告自取物品,中間還要經過結帳的過程,
按照常理,消費者通常信任公司會把優惠條款內建到結帳系統中,
所以司法一般不會認為消費者有認真去研究條款的義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