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4G合約 (威邁思)於去年8月到期(2年合約)
今年5月的時候,因為積欠2月~4月而被停用服務

由於比較少用的關係,今天去辦 解約
想說頂多被追繳3個月月租費

到了服務中心,表明來意並出示身分證
理所當然地被追繳3個月的月租費
但是服務人員說5月跟6月的月租費也要繳 (以及7月的兩天)
(連帶7月1日& 2日也不放過!?)

後來看了合約,確實有提到類似規範
只是有些爭議的地方 (詳細內容後補)
後來還是乖乖地繳了, 共2千多元

想問問大家:
1.合約去年就到期了,相關規範還有效嗎?
2.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廠商是否有權多收2個月月租費?(畢竟我5月就被停用了)
3.有何管道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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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藍光 wrote:
小弟的4G合約 (威...(恕刪)

你要去辦退租才算真正停用,就算其他原因被對方停用,月租費還是照算!
租用要辦手續,退租也是要辦手續,在法律上有個依據,將來才不會有爭議!
不是不繳錢就會自動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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