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dandy wrote:
說出來呀甲只有通風報...(恕刪)


看看吧
http://at.tse.com.tw/AwardAndTest/at_teach.htm#Jump
(1) 行為主體: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均屬內線交易禁止規定適用範圍:
※ 內部人:
A.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政府或法人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第一款)
B.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第二款)
※ 準內部人:
A.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如公司職員或接受該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律師、會計師等因職業關係獲悉重大消息者,及母公司基於控制關係獲悉子公司重大消息者屬之。(第三款)
B.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第四款)
※ 消息受領人: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就說你倒果為因了
被出賣的人不做這些事
就不會有以下的事了阿
那因是不是'被出賣的人做了這些事'呢?
好好思考你的邏輯吧!
若不是做壞事
幹麼怕被出賣呢?
你的邏輯簡單到爆了

颱風天的前夕,賣場沒客人上門吧。
不上來嘴砲一下怎麼殺時間.......

id26783337 wrote:
看看吧
http://at.tse.com.tw/AwardAndTest/at_teach.htm#Jump
(1) 行為主體: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均屬內線交易禁止規定適用範圍:
※ 內部人:
A.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政府或法人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第一款)
B.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第二款)
※ 準內部人:
A.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如公司職員或接受該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律師、會計師等因職業關係獲悉重大消息者,及母公司基於控制關係獲悉子公司重大消息者屬之。(第三款)
B.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第四款)
※ 消息受領人: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負責人打電話給遠房親戚
說 請你寄信給我
有犯上面的罪嗎???
請你證明

上面這種
是很明顯的說
例如
我們家的股票快要跌了
趕快找機會賣
但是A跟B說話 完全沒說到公司的事情
你無法證明A犯了此罪
id26783337 wrote:
就說你倒果為因了
被出賣的人不做這些事
就不會有以下的事了阿
那因是不是'被出賣的人做了這些事'呢?
好好思考你的邏輯吧!
若不是做壞事
幹麼怕被出賣呢?
你的邏輯簡單到爆了


還好意思說
人家便宜賣是好心
想說 少賺一點沒關係 反正有賣出去就好
反正薄利多銷

這樣叫做壞事喔
對顧客來講是好事吧
好事情不接受就算了 還被出賣
當然特價就沒了
你的邏輯才有問題
beldandy wrote:
負責人打電話給遠房親...(恕刪)


※ 消息受領人: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看不懂嗎
換你證明了吧
beldandy wrote:
還好意思說人家便宜賣...(恕刪)


又回到這個無限迴圈了
沒有做壞事
說不爽賣就好了
幹麼不承認呢??????

id26783337 wrote:
※ 消息受領人: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看不懂嗎
換你證明了吧


那篇文章下面有寫
甚麼算是消息 自己看清楚

id26783337 wrote:
又回到這個無限迴圈了
沒有做壞事
說不爽賣就好了
幹麼不承認呢??????


又沒跟她買 還跑去問別人
他幹嘛要用原來的價格賣你???
C是問A或B有沒有賣那個價格
不是問它們爽不爽賣 看清楚
beldandy wrote:
又沒跟她買 還跑去問...(恕刪)


再度回到迴圈
沒有做壞事
說不爽賣就好了
說剛剛有現在沒有就好了
幹麼不承認呢??????


beldandy wrote:
那篇文章下面有寫甚麼...(恕刪)


可以貼出嗎?
beldandy wrote:
那篇文章下面有寫甚麼...(恕刪)


可以貼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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