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達人 購買鏡頭要求鑑賞期內被拒 售後態度不佳 評價

奧客還這麼大聲,這社會生病了...
你花大錢買的用過的鏡頭,誰要買!自私!
想要鑑賞期去PChome買啦!
kzstormlol2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恕刪)

鑑賞期?
猶豫期?
試用期?

還搞不清楚...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photoshare wrote:
以前社會沒有法律,...(恕刪)


非常有道理,再同意不過了

愛上眼淚 wrote:
挖賽.....退貨...(恕刪)


請參考141樓所貼出來的立法理由,
這是用來解釋這個條文的目的的。
(當年經過協商,條文最後是以行政院版本為準)
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固然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
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
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然依據該條款之立法
理由所示「因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 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 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
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
受商品後七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
約之機會,為表示慎重及存證之必要,及衡平雙方權利義
務」(台北地院99年度消字第3號)




法院認為,消費這保護法是在讓消費者能夠有機會好好的
有資料或時間加以了解這個商品是不是不合意或不需要。

不合意,當然就可以不買受。

linbigbig wrote:
台灣少數人就是喜歡服務無限上崗~
這例子給人的感覺就是買了不喜歡,要硬退~~
也不是東西有問題或故障~~
照這麼說,車買了開了不喜歡也可以退,房子住了不喜歡也可以退~~
做生意店家一般是不想跟客人計較,
因為有的蠻陰險會搞小動作~~~故意躲到網路背後批評拉下你的商譽他才爽~
遇到這種客人,只能自認倒楣~
這種風氣越來越多,商家成本只會越來越高~ 最後不得不提高售價~
或對服務死心~~ 倒楣的是正常消費者~
做生意的在背後統稱這種客人為…奧…...(恕刪)

然後上01把事鬧大
藉由01高人氣,達成個人目的

漫遊妮妮 wrote:
人家網站上說得很清...(恕刪)


其實法律是強制規定,只要屬於通訊買賣,而且不屬於
行政院公告的除外規定,那麼就不能以特約排除。

並不是廠商說不可以退貨,他網路上賣的東西就可以不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
恩,電子產品,
基本上,這個案件有很多面向,
1.其實這應該算可以預知會發生的糾紛,店家如不願無條件退換,應先註明~
2.鑑賞期,跟試用期不同,但其實又有相同之處,因為一樣都要用過才知道有沒問題。
3.產品瑕疵與期望,就這個案例來說,看來並非產品瑕疵、所以產品本身沒問題;
問題在於產品效果與樓主期望不同,所以退貨原因是我不喜歡、而不是產品是壞的。

以做服務跟網購來說,退貨通常是應該的,
我之前在網路家庭購買電子產品,
買回來後覺得不好用,
直接打去跟他說這商品跟我期望的不同要退,
他們也是很乾脆的就給退了~

有在玩攝影的應該都知道,成像效果是很主觀的,
在購買鏡頭或機身之前通常都會先去打聽,
有看過別人的實拍成品或介紹才會去購買,
但,並不是真的每個人都會先做功課,
看來店家是疏忽了這點~

另外,相機會有快門數的問題,
更容易會有爭議~
(撇開作弊歸0的不說)

Jason kid wrote:
如果消費者打開第一天就覺得不合用,就不該用了六天,才說要換
考量到廠商有明確的損失,而該名消費者又是在合乎法律下行使他的權益,
在無法揣測消費者用六天的心態的前提下,
法官也只能斥責該名消費者不該如此濫用法規,但還是判他贏...(恕刪)


提外話
我到了北部內湖某一實體大賣場, 推廣人員很老實跟我說,
" 這台一個月我網路賣25台被退了14台. 大家都說噪音很大, 你要買當然可以, 但你必須接受它的噪音. 先說好實體店面不給退喲! 我現在開給你看.... "

剛好這14位都是奧客嗎, 我覺得不盡然. 因為我也想送給我家母安裝於廚房. 但店家喊著不給退!我也不知家母是否能接受, 就先作罷.
當然,六天後退貨算濫用嗎? 法官又真了解這移動式冷氣的"特性"? 消費者心態真的買來只想吹六天的嗎? 這是好問題....



[七天鑑賞期] 可解釋成 [七天試用期]。蓋因消保法第19條立法意旨,
即因此類型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驗商品,故法律賦與消費者七日的猶
豫期。

七天之內請盡量使用,有問題退就對了
Jason kid wrote:
很多人搞不清楚七天鑑賞期的法律規定是甚麼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也就是說,不論是收到商品之後,是因為甚麼理由而不願意買了,七天之內都可以退,
並且你可以要求企業吸收運費,或是一個月內到府把商品收走,
至於「回復原狀」的約定,則沒有具體的規定,通常買賣雙方會對簿公堂的,
大多是因為雙方對「回復原狀」這件事情的認知不同,而不會是在七天鑑賞期退貨這件事
.
.
.
以本樓的案例,樓主收到物品,拆開試用,在沒有人為損壞下,
本來就可以依第19條主張退貨,沒有任何問題

至於很多人說,七天鑑賞期是讓你看有沒有瑕疵,不是讓你用,那是對法條的誤解,
物品的瑕疵,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
你不論在哪裡購買,就算超過七天之後才發現有瑕疵,一樣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恕刪)


認真爬完170幾樓(還真閒啊)
這位基德大大的說明最好最完整
誠心推薦給沒去前面爬文的人參考

許多人護航店家說什麼:
「沒有瑕疵不能退貨」(法律並不是這樣規定)
「鑑賞期不是試用期」(這是店家用來洗腦消費者,減少退貨率的話術)
「商品拆封即不得退貨」(這種店家聲明,與法律牴觸,聲明無效)
「退貨會害別人都買到別人用過的產品」(買到一看就別人用過的產品,難道就不能退貨?)
.......

許多應該是同樣網路商家護航,我了解你們經營辛苦,就不抬槓了!

重點有些是消費者,被商家的話術給呼攏、洗腦了,還反過來幫店家護航的
請早點「覺醒」,維護自己消費者的權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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