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客還這麼大聲,這社會生病了...你花大錢買的用過的鏡頭,誰要買!自私!
想要鑑賞期去PChome買啦!
愛上眼淚 wrote:
挖賽.....退貨...(恕刪)
Jason kid wrote:
如果消費者打開第一天就覺得不合用,就不該用了六天,才說要換
考量到廠商有明確的損失,而該名消費者又是在合乎法律下行使他的權益,
在無法揣測消費者用六天的心態的前提下,
法官也只能斥責該名消費者不該如此濫用法規,但還是判他贏...(恕刪)
Jason kid wrote:
很多人搞不清楚七天鑑賞期的法律規定是甚麼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也就是說,不論是收到商品之後,是因為甚麼理由而不願意買了,七天之內都可以退,
並且你可以要求企業吸收運費,或是一個月內到府把商品收走,
至於「回復原狀」的約定,則沒有具體的規定,通常買賣雙方會對簿公堂的,
大多是因為雙方對「回復原狀」這件事情的認知不同,而不會是在七天鑑賞期退貨這件事
.
.
.
以本樓的案例,樓主收到物品,拆開試用,在沒有人為損壞下,
本來就可以依第19條主張退貨,沒有任何問題
至於很多人說,七天鑑賞期是讓你看有沒有瑕疵,不是讓你用,那是對法條的誤解,
物品的瑕疵,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
你不論在哪裡購買,就算超過七天之後才發現有瑕疵,一樣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