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77888 wrote:雖然說鑑賞期不等於...(恕刪) 法律上並沒有鑑賞期這種說法,只有猶豫期這樣的簡稱這種結果跟試用會比較像。因為他是要讓消費者有時間跟有資訊能夠判斷所購買的商品是不是合意,是不是合自己的需要,因此只要消費者主觀上認定不合,就可以不買受,並不需要經過他人檢查或經過客觀標準的認定。至於怎麼退回去,能不能完整退回,則是另外一件事情。
這種理由退貨....你拿過另一顆相同的鏡頭拍(租的、朋友的、老闆的)比對後是你買的這顆成像有問題那這個問題才有機會稱為瑕疵如果是這樣的話...相信你不是奧客啦只是理由牽強過頭了真的沒做功課或強者朋友支援以後去PXHOME分期付款然後退貨換現就好...........
oldpan73 wrot這種理由退貨......(恕刪) 法律的規定就是說不管你用甚麼理由,你都可以不要這個商品。退回去之後,有沒有損害賠償,東西是不是完好這是另外的問題。猶豫期間的設計就是要給消費者一段時間好好了解所買的物品是否合自己的需要 合自己的意思而不是在檢查這商品有沒有壞掉,也不是要把這商品放在家觀賞(法律上沒有鑑賞這種字眼),請去看看141樓所PO出的立法理由,或許會更了解這條法令的原始目的是什麼。
causewaytw1 wrote:不知道家裡換冷氣可...(恕刪) 第 2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第 3 條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藝文票券、公路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旅遊、旅客訂房等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可視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爰於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所以冷氣是可以退的
許多朋友回應說「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可能沒看完整棟樓的一些朋友解說><",簡單來說,這事真的分兩面: 法理與道德。法理面 ,「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這句話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店家自訂規則與當地法令相牴觸時,其實是無效,何況法規並沒有寫「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這句話,「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無須說明理由指的是,無論什麼狗屁倒灶理由,包含樓主所說的測試後不滿意,且鏡頭為非不可復原或一次使用性之商品,故可依法退款,所以此時聰明店家不會跟你扯什麼鑑賞期猶豫期試用期,而是無法恢復原狀的損壞折舊認定。而所謂「鑑賞期」(或正確應稱猶豫期)鑑賞檢視什麼? 適用範圍為何? 包裝不拆放在桌上那裏發呆看整天? 其實是空盒也不知道就默默過了七天再拆?(這誇張的點,當然瑕疵或物品不符屬於民法範疇保護),如果今天是買個花瓶來放著鑑賞也就算了,但以樓主的鏡頭為例,拆開檢查瑕疵並接上機身試拍便是鏡頭的「合理檢視」,買家實際試用後猶豫不符需求主張退貨合法,而店家不喜歡被退貨也可不擺高單價物品與網購上,不能說店家選擇網商所節省的成本利益而不願意付出相對的責任風險。所以小弟再呼籲一下,就法理面,「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這句話法律上應該是站不住腳的(不可復原或一次性之商品除外),因為消費者可主張「合理檢視驗證商品狀態並猶豫」,但字面上也沒錯啦,本來鑑賞期就跟試用期這三個字筆畫不同,這樣說也沒錯XD。但就道德面上面,高價單品因這樣理由退貨....嗯嗯嗯,這價值觀就因人而異了,和氣生財互相尊重更為重要,還是體諒一下店家吧,店家都退款了再拿出來公審其實有欠公允。我不同意樓主這樣的理由退貨做法,但捍衛樓主這樣做的權益,因為這是兩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