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剛註冊的P大提醒:
納稅是國民基本義務,當然有些不法商家未依法照實填寫,在此不便討論。
至於這事件只是很單純的記錯日期寫成昨天日期而已,沒這麼嚴重啦~
一般處理方式就在錯誤之處塗改,並在上面蓋負責人章就可(也可作廢重開)。
當然開立發票的日期是要依序開立,若未照順序是要受罰的。




phot1 wrote:
發票開錯確實簡單處...(恕刪)
arno wrote:
PS:
※其實買賣雙方立場是相互平等也是你情我願,買方可購前詢問賣方並告知這是代買或送人,若非所需是否可在合理的時間內做退換處理,這樣可以減少沒必要的紛爭。
※其實誠心的道歉就是別牽托不要再扯些有的沒有的,錯就是錯。
※感謝熱心網友代A君PO文(只是奇怪為何需代PO?).....也許看此事件的網友感覺雙方各執一詞,我只跟各位說明:昨晚之事我在場,還有本頁所描述全部負法律責任。當然之前所謂「大叔」所發表的「高雄惡質商店通報 明功相機行(九冠相機)」等等抹黑不實文字皆有截圖留存,明功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的部分我已經道歉了,若您覺得誠意不夠,那我也是只能在說聲抱歉

看到搞不清楚了?

所以原po是事主? A君? 大叔? 戴安全帽的?
我的部分我已經道歉了,若您覺得誠意不夠,那我也是只能在說聲抱歉


那邊這邊左邊右邊上上下下左左右右
路過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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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wrote:
就理論上您是對的,就道義上不敢苟同,誰不會遇到有狀況的時候呢?...(恕刪)


撇開法理就談道義和習慣...

通常我們買東西,
是很少在賣買之後還在要求商家退還原款的,
(網購是特殊交易,在這裡不混談)

習慣上有在換貨,
或更換等值商品,
或折讓價差給店家,
但要求店家原價退款就比較少見了,

通常商品也不是說換就可以換,
拆封的,用過的,損壞的,不完整的,過期的,
很多情況在道德上都不應該被要求退貨,

攝影用品也有一些交易上的習慣,
比如德寶的濾鏡如果沒有拆封,
就完全不影響商品本身的價值,
換貨或更換等值商品通常沒什麼問題,

鏡頭通常也是有交易上的習慣...
一般人習慣上在購買時,
會先檢查看有無異狀再決定是否成交,
成交之後通常就沒有在原價退款的了,

一般門市店家做的都是現場交易,
很少說讓你帶回去試用不喜歡再回來退錢的,
更何況是鏡頭這種高精密的物品...?


事主既然知道發票日期是千交待萬交待的重要的東西,
自己卻不注意一下...?

若要賴說這是店家的給付瑕疵,
倒不如說這是自已沒有盡到代理責任吧...
jill1124 wrote:
事主既然知道發票日期是千交待萬交待的重要的東西,
自己卻不注意一下...?

若要賴說這是店家的給付瑕疵,
倒不如說這是自已沒有盡到代理責任吧...


我的部分我已經道歉了

在一次道歉 !

針對我對於明功相機的不當言詞 本人公開在這跟明功相機道歉
o3g wrote:
以下事主發言 所屬句...(恕刪)


能不能提一下為什麼事主的公司不要這支鏡頭了呢...?
因為購買的人是公司,
事主只是代理行為,
如果事主沒有重大錯誤的話,
公司應該是要承擔和吸收這顆鏡頭的,
頂多是扣掉事主一些薪資,
或者辭去職務,

當然如果事主是怕公司知道自己辦事不力就...

另外就是這種消費糾紛,
如果不涉及商品瑕疵的話,
根本就和sony總公司無關,

當然...
sony會怕消費者投訴消保官,
因為...不關自己的事還要寫一堆報告...
路過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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