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剛註冊的P大提醒:納稅是國民基本義務,當然有些不法商家未依法照實填寫,在此不便討論。至於這事件只是很單純的記錯日期寫成昨天日期而已,沒這麼嚴重啦~一般處理方式就在錯誤之處塗改,並在上面蓋負責人章就可(也可作廢重開)。當然開立發票的日期是要依序開立,若未照順序是要受罰的。phot1 wrote:發票開錯確實簡單處...(恕刪)
arno wrote:PS:※其實買賣雙方立場是相互平等也是你情我願,買方可購前詢問賣方並告知這是代買或送人,若非所需是否可在合理的時間內做退換處理,這樣可以減少沒必要的紛爭。※其實誠心的道歉就是別牽托不要再扯些有的沒有的,錯就是錯。※感謝熱心網友代A君PO文(只是奇怪為何需代PO?).....也許看此事件的網友感覺雙方各執一詞,我只跟各位說明:昨晚之事我在場,還有本頁所描述全部負法律責任。當然之前所謂「大叔」所發表的「高雄惡質商店通報 明功相機行(九冠相機)」等等抹黑不實文字皆有截圖留存,明功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的部分我已經道歉了,若您覺得誠意不夠,那我也是只能在說聲抱歉
lohengrin wrote:就理論上您是對的,就道義上不敢苟同,誰不會遇到有狀況的時候呢?...(恕刪) 撇開法理就談道義和習慣...通常我們買東西,是很少在賣買之後還在要求商家退還原款的,(網購是特殊交易,在這裡不混談)習慣上有在換貨,或更換等值商品,或折讓價差給店家,但要求店家原價退款就比較少見了,通常商品也不是說換就可以換,拆封的,用過的,損壞的,不完整的,過期的,很多情況在道德上都不應該被要求退貨,攝影用品也有一些交易上的習慣,比如德寶的濾鏡如果沒有拆封,就完全不影響商品本身的價值,換貨或更換等值商品通常沒什麼問題,鏡頭通常也是有交易上的習慣...一般人習慣上在購買時,會先檢查看有無異狀再決定是否成交,成交之後通常就沒有在原價退款的了,一般門市店家做的都是現場交易,很少說讓你帶回去試用不喜歡再回來退錢的,更何況是鏡頭這種高精密的物品...?事主既然知道發票日期是千交待萬交待的重要的東西,自己卻不注意一下...?若要賴說這是店家的給付瑕疵,倒不如說這是自已沒有盡到代理責任吧...
jill1124 wrote:事主既然知道發票日期是千交待萬交待的重要的東西,自己卻不注意一下...?若要賴說這是店家的給付瑕疵,倒不如說這是自已沒有盡到代理責任吧... 我的部分我已經道歉了在一次道歉 !針對我對於明功相機的不當言詞 本人公開在這跟明功相機道歉
o3g wrote:以下事主發言 所屬句...(恕刪) 能不能提一下為什麼事主的公司不要這支鏡頭了呢...?因為購買的人是公司,事主只是代理行為,如果事主沒有重大錯誤的話,公司應該是要承擔和吸收這顆鏡頭的,頂多是扣掉事主一些薪資,或者辭去職務,當然如果事主是怕公司知道自己辦事不力就...另外就是這種消費糾紛,如果不涉及商品瑕疵的話,根本就和sony總公司無關,當然...sony會怕消費者投訴消保官,因為...不關自己的事還要寫一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