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個有具法律效力嗎?

這效力有跟沒有一樣, 樓主哪天去買了台645Z 然後放棄APSC/FF 送給老婆也無妨啊, 老婆氣歸氣, 都歸她所有了, 還能怎麼告?
^^A 請多多指教~
這東西雖然有效
但是太開放了啦...

到時候各自表述空間很大~

其實還是寫好玩的哈哈
這不就是炫耀文嗎.版大這些傢伙比一般人來說夠多啦!

如果還想買.是不是可以貍貓換太子.保持數量.但質提

升即可.太座也不容易發現.合約就不影響啦.
lontai wrote:這不就是炫耀文嗎.版大這些傢伙比一般人來...(恕刪)

話說清單有型號…這個看鏡身或盒子就知道有沒有換了…
我會乖乖履行約定的!!
建議你可以拿去法院公證,到時候就百口莫辯。
小弟是學法律的
看到各樓「大師」的「高見」後
感覺不來認真打一篇不行了

首先 我國民法的契約是採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只要「要約」跟「承諾」意思表示合致(白話文:要求跟答應一樣)契約即成立
記載成文字只是為了求心安跟日後舉證方便而已

照版主書面的陳述
應該是您老婆跟您達成的協議
而依違約時,設備歸誰(因為遮掉了看不出來)有二種可能的契約形式

1. 如果設備歸您老婆,那就是「贈與契約」且附有停止條件,適用民法第406條以下規定
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即生效力,版主負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白話文:就是你變動以上裝備時,契約就生效了,就算心裡很X,也有把裝備移給您老婆的義務)

又民法第408條一項規定,在贈與標的移轉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或變更應與內容。雖然第二項有規定履行道德上義務者不在此限;但依實務見解,此多解為扶養義務。而夫妻雖然有相互扶持的義務,但究與扶養不同,而且這些雞絲感覺也無法養一個成人多久吧。所以很「不幸」的,你「可以」隨時變更這契約的內容。這是著眼於受贈人無對價關係(白話文就是對方付出的成本是0 )

2. 如果設備歸您老婆以外的第三人,那就是「第三人利益契約」且附有停止條件,適用民法第269條以下規定
是否可變更契約內容,以該第三人是否已允受利益為斷。白話文就是:如果應該把設備給他/她的那個人已經知道這件事,而且答應到時會接收設備,那版主就不能變更契約內容。而且在「不幸」發生時,版主就有把東西給人家的義務,

然後有些朋友提到的漏洞,其實民法第98條及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所以想鑽漏洞,可能要再想想。XD

然後關於見證人那邊,在財產契約上頂多只是上法院時可以傳來問得證人,沒有其他功用,而且這裡的見證跟公證法上的公證是不同意思。至於在身份契約上,這裡的見證人就有很大的效果,但我想版主目前不會想用到的。

至於詐欺脅迫虛偽意思表示等,因為不知道情形,所以也不好說,但實務上要成立也沒這麼簡單就是了,不然一些人一天到晚都去起訴撤銷契約或請求確認無效,法院不就被淹沒了。

如果版主您老婆有在看版得話,其實這契約可約定:「以上裝備讓與_ _ _ ,如果三年(或一定時間)內,本人無新增或改變任何裝備,則以上裝備應返還本人。前開讓與,_ _ _ 應允許本人占有系爭裝備以以代交付,且不得要求三年內返還之。」

這樣將停止條件改為解除條件,再輔以占有改定的狀態,使版主能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占有及使用裝備,這樣的內容應該比較符合你們兩個人的意思。


以上,供參考。
盲點在這句話:如果有再增加或是修改 "以上" 設備 ......

是否上述的機身、鏡頭、閃燈等,不要再買重複一樣的 或是 改機 就好了?
潛水 ........
剛剛請律顧問團研究後,一致認為,這是一篇炫耀文,只限於炫耀用
只是出來秀器材的吧,不過不懂這種程度有甚麼好得意的,呵呵
SophistJC wrote:小弟是學法律的 看到各樓「大師」的「高見...(恕刪)

好專業呀…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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