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各樓「大師」的「高見」後
感覺不來認真打一篇不行了
首先 我國民法的契約是採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只要「要約」跟「承諾」意思表示合致(白話文:要求跟答應一樣)契約即成立
記載成文字只是為了求心安跟日後舉證方便而已
照版主書面的陳述
應該是您老婆跟您達成的協議
而依違約時,設備歸誰(因為遮掉了看不出來)有二種可能的契約形式
1. 如果設備歸您老婆,那就是「贈與契約」且附有停止條件,適用民法第406條以下規定
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即生效力,版主負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白話文:就是你變動以上裝備時,契約就生效了,就算心裡很X,也有把裝備移給您老婆的義務)
又民法第408條一項規定,在贈與標的移轉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或變更應與內容。雖然第二項有規定履行道德上義務者不在此限;但依實務見解,此多解為扶養義務。而夫妻雖然有相互扶持的義務,但究與扶養不同,而且這些雞絲感覺也無法養一個成人多久吧。所以很「不幸」的,你「可以」隨時變更這契約的內容。這是著眼於受贈人無對價關係(白話文就是對方付出的成本是0 )
2. 如果設備歸您老婆以外的第三人,那就是「第三人利益契約」且附有停止條件,適用民法第269條以下規定
是否可變更契約內容,以該第三人是否已允受利益為斷。白話文就是:如果應該把設備給他/她的那個人已經知道這件事,而且答應到時會接收設備,那版主就不能變更契約內容。而且在「不幸」發生時,版主就有把東西給人家的義務,
然後有些朋友提到的漏洞,其實民法第98條及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所以想鑽漏洞,可能要再想想。XD
然後關於見證人那邊,在財產契約上頂多只是上法院時可以傳來問得證人,沒有其他功用,而且這裡的見證跟公證法上的公證是不同意思。至於在身份契約上,這裡的見證人就有很大的效果,但我想版主目前不會想用到的。
至於詐欺脅迫虛偽意思表示等,因為不知道情形,所以也不好說,但實務上要成立也沒這麼簡單就是了,不然一些人一天到晚都去起訴撤銷契約或請求確認無效,法院不就被淹沒了。
如果版主您老婆有在看版得話,其實這契約可約定:「以上裝備讓與_ _ _ ,如果三年(或一定時間)內,本人無新增或改變任何裝備,則以上裝備應返還本人。前開讓與,_ _ _ 應允許本人占有系爭裝備以以代交付,且不得要求三年內返還之。」
這樣將停止條件改為解除條件,再輔以占有改定的狀態,使版主能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占有及使用裝備,這樣的內容應該比較符合你們兩個人的意思。
以上,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