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人的網拍賣家【阿龍電腦】


leowuman wrote:
謝謝誇獎 的確很聰明...(恕刪)



謝謝你幫我印證這句話
biog wrote:
這年頭~厚臉皮就天下無敵
...(恕刪)

biog wrote:
謝謝你幫我印證這句話...(恕刪)


又升級誇獎 說天下無敵 我自己也想天下無敵 感謝~
leowuman wrote:
又升級誇獎 說天下無敵 我自己也想天下無敵 感謝~


哈哈不客氣~那你要繼續加油喔~保持下去
希望有天你也能因為厚臉皮變成"台灣之光"
讓你的父母~全台灣人因為你的厚臉皮而感到驕傲喔!
leowuman wrote:
請問你讀法律的嗎?? 那你怎能輕易說別人想法 有 法理和訴訟實務的差異


1.
契約的成立部分,應該是法學基本常識,"通常"大學有上過法緒,就會有概念!!

2.
法理上
Vicliu wrote:
賣契約成立的構成要件,並無"下標"一說!
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樓主和賣家有意思表示,標的為CPU,
在民法上已有產生法律之效益,
亦即賣方必須遵照承諾履行此一口頭契約,
若片面毀約造成買家的損失(時間車資),買方得提出賠償請求!!


訴訟實務上
leowuman wrote:
那請問一下 你一輩子受予口頭約定 每樣都有實現達成交易嗎??
還是每件口頭約定案例 你都有上法院提告 提告對方並未履行口頭的約定 ==\


應該可以看得出來,我只是用民法函攝樓主的經歷,
而leo大大則是依照現實生活中的角度,質疑我的行為
(leowuman: 你一輩子受予口頭約定 每樣都有實現達成交易嗎??),
我只是不好意思批評這種邏輯上的謬誤(小弟的個人作為與樓主案例完全無關)
故將leo大大的回應看成是"訴訟實務上的評估"!

看來leo大大不滿意這樣的含蓄說法,
那我已於上面指出您觀念上的偏頗處,尚祈見諒!

3.
在下並無限制任何言論的意思表示
leo大大的這頂大帽子,我就不戴了~

leo大大毋須過於在意,
每人觀念不同,有人遇錯不認,有人勇於接受並學習,
您大可一笑置之 ^_^

既然每個人都有不愉快的經驗
就不要再酸來酸去了~

先跟你說聲SORRY囉

biog wrote:
哈哈不客氣~那你要繼...(恕刪)


好阿 希望你能等到那一天

討論規討論 請不要牽涉到別人父母 留點口德 ~
Vic Liu wrote:
1. 契約的成立部分...(恕刪)


是阿~~一笑泯恩仇 我通常對於別人批判 都是一笑帶過
biog wrote:
既然每個人都有不愉快...(恕刪)


呵呵 原來你也喜歡調查別人的習慣~~ 至於那些案件 小弟也都從嚴處理了
小弟向來處理 如果有實質依據東西一率從嚴辦理照規定來 ,如果沒有有力證明 只好摸摸鼻子認了~~
leowuman wrote:
如果沒有有力證明 只好摸摸鼻子認了...(恕刪)


為了搞他我還要浪費N倍的成本去處理(油錢+時間+過路費~便宜算100啦)~不值得啦
所以鼻子摸摸~把自己經驗分享給大家參考
如果你遇到惡劣的買家也可以分享一下~給大家一點警示~避免踩到地雷
網路分享經驗的目的不就是如此嗎?讓好的更好~壞的無所遁形
共勉之!
我看到這篇之後
也跟樓主一樣
不會去那邊買
把買家當傻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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